男子以女友名义购买名车,后因无法偿还贷款,双方闹上了法庭

2022-05-22 10:59:00 首页 > 贷款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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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女友名义购买名车,后因无法偿还贷款,双方闹上了法庭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都已经出台了汽车限购措施。在限购背景下,小汽车的购车需求旺盛,而小汽车的牌照供给有限,灰色交易应运而生,“借名买车”现象大量涌现,进而引发大量疑难诉讼。就此,来自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的张治宁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以案说法,解读借名买车的法律责任。

  张治宁律师

  案情还原

  赵先生与柳小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因赵先生存在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所以在2020年1月,赵先生就以柳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61万余元的宝马车。

  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3万余元,余款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21万余元,并以柳小姐名义办理了车辆按揭贷款,每个月由赵先生将车贷转给柳小姐,再由柳小姐代其偿还贷款。

  车辆购买后,一直由赵先生在使用。在最开始的一年多时间里,赵先生每月都会按时将贷款转给柳小姐,但从2021年10月起,赵先生便停止向柳小姐转账,而柳小姐也没有能力为赵先生负担贷款。

  面对贷款公司多次频繁电话催款以及担心影响自己的征信情况,柳小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随后,柳小姐便与赵先生协商将其车辆出售以偿还贷款,但赵先生坚决不同意。经过再三考虑之后,柳小姐找到一家二手车行将车辆挂牌出售,最终以市场价50万余元的价格将车辆售出。赵先生得知情况后,要求柳小姐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先生遂将柳小姐起诉至法院。

男子以女友名义购买名车,后因无法偿还贷款,双方闹上了法庭

  那么,登记在柳小姐名下的车辆到底属于谁?柳小姐将车辆出售后,是否应当向赵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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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释法

  对此,张治宁律师表示: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规定,赵先生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并且实际在使用车辆,虽然没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他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柳小姐与赵先生分手后,因考虑到自己的生活、征信等因素,在未经赵先生同意下将车辆出售,在情理上确实有些不妥,但因赵先生的车子已经使用了近两年时间,柳小姐以50万余元的价款出售车辆,并没有明显的处置不当。但是,对于出售车辆所得的价款,柳小姐应当在扣除贷款后归还给赵先生。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定已售车辆的原所有权人应为赵先生,柳小姐应当将出售车辆所得的价款在扣除贷款后剩余的12万余元返还给赵先生。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文/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张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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