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监管与法律

2022-05-20 21:00:00 首页 > 基金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证监会、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对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保持“零容忍”,紧密协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打场外配资机构及软件开发商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净化市场生态。在各方协同努力下,全年证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或通报场外配资案件线索89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切断多个跨区域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有效遏制了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蔓延。

  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020年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庆“撮合网”等十起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这些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杠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官网;ZY)案例戳图↓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迎合力 “穿透式”监管紧盯违规入市资金】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

  市场人士认为,未来严打场外配资和严控杠杆率将形成常态化监管。多部门协同发力将提升打击效果,减少资本市场大幅波动,促进市场健康运行,进而吸引中长期投资者入市。

  “场外配资问题来源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不透明性,不透明就会累积风险,一旦积小成大就可能引发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的系统风险;二是专业化、反复性的场外配资,其实构成了一种涉及证券市场的‘商行为’,对涉及特殊市场的‘商行为’进行监管,是全球主流金融市场的监管经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场外配资活动的监测,需要包括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多部门的协同,特别是要强化央行反洗钱系统与证监会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详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迎合力 “穿透式”监管紧盯违规入市资金-证券日报网

  【一文读懂证监会发布会:推动期货法尽早出台,依法打击场外配资 】4月30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市场二部副主任刘云峰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针对近期全国人大对期货法的“一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等有关方面进一步做好期货法的立法工作,同时也将进一步推进期货法的尽早出台。详情请戳:一文读懂证监会发布会:推动期货法尽早出台,依法打击场外配资

  这是比较罕见的,中办国办共同发文:加强中概股监管!严查大案要案,加强场外配资监测!

  7月6日,中爆国办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据了解,《意见》旨在坚持“零容忍”要求,围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短期看,对于中概股利空,也将影响国内市场,但中期看还是对市场利好,毕竟总体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对于炒作继续打压,而有利于长期价值投资!

  【天山生物何以牵出场外配资“来客”】又见违法配资!

  虽然天山生物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核查结果尚未公布,但由此事件牵扯出违法配资网站已引起各方关注。抛开违法配资网站与天山生物实际控制人关系的罗生门,仅就配资行为来分析,其对市场的潜在危害是巨大的。笔者认为,披着“提升市场交投”的美丽外衣,违法配资实际上堆砌市场风险,伤害市场发展基础、投资者利益,各方主体必须对此坚定说不。

  首先,认定、惩戒违法场外配资的一系列法治供给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强监管不是说说而已。

  事实上,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于配资的法律边界早有设定。根据新证券法,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监会亦表示,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月8日,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场外配资平台,并表示将持续加大监测力度、严格依法处罚。

  此外,2019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也就是说,如今从法理上而言,场外配资行为的违法性更为明确,监管介入的力度、及时性也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执法体系有能力维护市场秩序,还资本市场一片海晏河清。天山生物何以牵出场外配资“来客”-证券日报网

  #中办、国办:加强中概股监管#【两办重磅发文:证券违法从严打击】 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一直是监管层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6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重磅出击,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此次《意见》内容看点多多,其中指出了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场外配资监测、加强中概股监管、完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等十大要点。

  1 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

  《意见》指出,要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

  2 加强场外配资监测

  《意见》提出,要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

  3 加大对有关责任人追责力度

  《意见》指出,要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

  4 加强中概股监管

  《意见》指出,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5 完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意见》中还提到要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指出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加快制定期货法,补齐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短板;此外,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

  6 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

  《意见》提到,要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

  7 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提出,要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

  8 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意见》提出,要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9 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

  《意见》指出,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

  10 树立2022年、2025年主要目标

  《意见》指出,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董亮 马换换 )

  头条热榜

  【中办、国办:#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

  【证监会:常态化打击查处场外配资】

  证监会市场二部副主任刘云峰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借款炒股”被认定为场外配资,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

  本案黄某向邓某借款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要素。但是黄某向邓某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借用邓某的证券账户炒股,双方先后约定了80万和40万的警戒线和平仓线,在账户市值低于40万,而黄某又不能补齐资金的情况下,邓某进行了平仓处理。其行为实质是场外融资炒股。

  本案黄某向邓某借钱炒股的行为符合场外股票买卖融资合同的表现特征及实质要求。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明确规定、及对该种行为和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来看,该行为是不应该提倡的,该行为的存在会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并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索引:邓某、黄某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54号]

  关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观点。

  场外配资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 夏文中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票二级市场交投比较活跃,一些嗅觉灵敏的商人便闻到了商机,干起了场外配资业务。由于场外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股票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场外配资通常有较大比例资金杠杆,加大了用资人的投资风险,譬如配资方收取的高额利息、配资方的强行平仓、配资方卷款跑路、还有配资平台虚拟盘交易等诸多风险,用资人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投资的失败,这样容易引发配资方与用资人的纠纷。在当前,由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场外配资纠纷如何诉讼,下面笔者就办理场外配资案件谈谈几点体会。

  一、 场外配资的形式及司法实践认定

  (1)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2)用资人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一定的杠杆比例,将资金和股票账户出借给用资人用于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并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用资人和配资方共管股票账户和密码,配资方向用资人固定收取管理费或者利息的行为。

  二关于场外配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股票场外配资属于只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股票场外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该行为系非法活动。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故此从理论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对场外配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是无效的。

  三 场外配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四、场外配资纠纷诉讼案由选择与法院管辖

  场外配资纠纷通常有《借款炒股协议》 、 《合作投资炒股协议》 、《融资炒股协议》等几种常见合同引发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以民间借贷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融资融券纠纷等案由审理,当事人在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时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院管辖和审理时的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拿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管辖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对选择恰当的案由、管辖法院也很重要。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融资融券纠纷的发生,建议用资人到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如果当事人在场外配资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该立即保存配资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配资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诉讼时效内积极向法院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股票

MORE>
最近发表
标签列表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