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投资担保公司出事

2022-05-02 19:35:00 首页 > 金融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担保公司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追究刑事责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查明:2010年10月以来,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同总经理李某1(另案处理)、副总经理任某2(另案处理)、姚某(另案处理)、卢某(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会计任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亿正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电视广告、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利息进行返本付息,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甚至直接借款、存款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放贷给他人。采取以5-10万元为起存点,多者不限(上不封顶),以3个月、6个月、1年为一存款周期、期满可续约的方式,给予集资参与人月息1.5-2分不等的利息,对亿正公司员工按其集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返点提成奖励。

  判决:

  一、被告单位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对涉案下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2541250.55元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1289352.2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对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以及已追缴的财产1500000元,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周口市川汇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妥善执行和处置,并对被告单位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予以追收;对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其他涉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依法处理。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集资中的出借人有独立的法律救济途径,民事诉讼徒劳无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2579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由于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上诉人苗某某在被上诉人出具的《海林投资担保公司还款清单》中签名,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苗某某对涉案款项流向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明知,依法裁定驳回上苗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新乡头条# 网友咨询,2014年,曾被多次评为优秀单位的腾飞等众多担保公司暴雷,新乡市区八县上千家庭损失亿级,多少家庭破碎。仅2019年兑付5%,现在进展如何了?

  经查,河南腾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河南腾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0年4月在新乡注册成立;2011年10月,该公司变更为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简称腾飞公司),经营范围为对企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及理财咨询服务。腾飞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已不再是担保公司,其面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2014年11月24日,腾飞公司停止支付理财本金和利息后,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新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新乡市人民政府腾飞案件工作组,负责协调案件处置、涉案资产追缴、集资款兑付等工作,案件由新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我市积极配合新乡市腾飞案件工作组的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策解释、教育疏导、督促用款企业还款等工作。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与新乡市腾飞案件工作组对接力度,上报我市集资群众急切拿回集资款的诉求,及时了解案件处置进度,做好案情通报及后续兑付等工作。

  刑法小贴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经典案例:

  2009至2010年河南洛阳马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简要案情:

  2009年4月份,在河南省信昌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源)成立过程中,因该公司股东缺乏注册资金5000万元,遂找到时任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注册股股长的马某帮助办理注册事项,马某介绍光普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孙甲及中介人员王素萍帮助信昌源公司筹措资金代办注册,并商定代办费用40万元,后孙甲等人筹措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09年4月29日以沈某、吕某等人名义按投资比例存入信昌源公司账户上,并到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办理注册手续,马某在明知信昌源公司注册资金存在问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致使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于2009年4月30日即将该50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且因该抽逃行为,相关责任人沈某、吕某等人均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9年7月份,在洛阳东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强公司)成立过程中,因该公司股东缺乏注册资金1000万元,遂找到时任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注册股股长的马某的妻子陈某,帮助办理注册事项,后马某介绍中介人员王乙帮助东强公司筹措资金代办注册,并商定代办费用8.5万元,王乙筹措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09年7月23日以靳某、马朦朦等人名义按投资比例存入洛阳东强公司账户上,并到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办理注册手续,马某在明知东强公司注册资金存在问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致使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于2009年7月27日即将该10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

  2010年1月份,在洛阳豫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成立过程中,因该公司股东缺乏注册资金100万元,遂找到时任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注册股股长的马某帮助办理注册事项,马某介绍中介人员王乙帮助豫龙公司筹措资金代办注册,并商定代办费用8千元,后王乙筹措注册资金100万元于2010年1月18日以王丙名义存入豫龙公司账户上,并到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办理注册手续,马某在明知豫龙公司注册资金存在问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致使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于2010年1月22日即将该1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且因该抽逃行为,相关责任人王丙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已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法条: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4.犯罪主体: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既遂标准:

  结果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方可构成既遂。

  6.责任形式:故意

  7.量刑幅度:

  一档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河南省金融局注销2家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丨名单】5月13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注销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海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销后,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详情→河南省金融局注销2家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丨名单

  【案例500---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2021)豫0105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龙,女,原系河南亚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孟某某(已判决)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洛阳市、新乡市等地注册成立了河南亚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亚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圣投资集团)、河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圣实业集团)、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明浩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

  孟某某作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宣传彩页、报纸、出租车广告电视、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担保、短期拆借、黄金理财等名义,并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客户签订《联合出借协议》、《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工艺金条买卖合同》等形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孟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陈**龙等人作为公司员工,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而积极拓展公司业务,大量发展客户。

  经审计,自2010年至2014年,河南亚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共计37870674664元,涉及客户18831人,扣息共计510397400.2元,续存共计2805784200元,实际到账金额34554493063.8元,已兑付本息31677108867.13元,未兑付人数5558人,未兑付金额2877384196.67元。

  被告人陈**龙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在亚圣公司任职期间,大量发展客户并从中提成,其本人涉及吸存本金金额为3975万元(其中本人及家属存款金额500万元,其余客户存款金额3475万元),续存金额389万元,吸收公众存款净额3586万元(其中本人及家属存款净额500万元,其余客户存款净额3086万元),已兑付本金金额3081万元(其中本人及家属已兑付存款金额294万元其余客户已兑付存款金额2787万元),未兑付本金金额500万元(其中其家属未兑付本金金额206万元,其余客户未兑付本金金额299万元),未兑付的客户中刘万春、苏俊岭、苏伟哲、安岚均对陈**龙表示谅解。在此期间,陈**龙非法所得207198元,已全部退回。

  2020年6月23日,陈**龙向郑州市公安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指挥部退款207198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龙的供述,集资参与人安岚、刘万春、苏俊岭、苏伟哲等人的陈述,证人李光、李某等人的证言,审计报告,借款合同,保证函,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在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陈**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陈**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龙在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中,陈**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陈**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平顶山头条##平顶山身边事#平顶山网友:投资担保公司不履行还款合同怎么办?

  网友反映,于2015年在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存了几万块钱。在2016年1月由河南炜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甲方,网友为乙方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

  第一年(16年1月22日至17年1月22日)归还本金总额10%。

  第二年(17年1月22至18年1月22)归还本金总额15%。

  第三年(18年1月22至19年1月22)归还剩余75%。

  合同约定期间,一共收到还款100余元。期间产生无数疑问,数次金贝源咨询均不了了之。

  18年8月28日再由河南炜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联合选购委托书,由3位债主联合选购宝丰观山悦墅小区房屋一套交由河南炜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用于清偿债务,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0年8月28前。

  截止目前,仍无任何音信。前往金贝源咨询,答复如下:由于疫情原因,楼还没有盖,合同到期了放心吧,不会作废的,能做的只有等。网友感觉投资担保公司跟房地产公司之间踢皮球,且又求助无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已过,也就是说。这合同只是一份凭证了,没有任何约束力,每次签不同的合同,就能拖延几年。

  相关部门,对金贝源公司不能按时按计划兑付客户本金情况,金贝源工作组多次约谈公司董事长及负责人,对其不按时按计划给客户兑付本金提出严厉批评,督促其加快项目工程进度并积极筹款兑付客户本金。其负责人表示尽最大努力筹款按计划兑付客户本金。工作组将尽力督促企业工程尽快完工。金贝源工作组本着集资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督促金贝源公司按时按计划兑付本金,帮扶企业推进现有项目进展。定期召开三方见面会,商议解决集资群众合理诉求。

  ps:当你惦记别人给你的利息时,它已经悄悄盯上了你的本金。

  #新乡头条#新乡人注意!腾飞担保二次兑付开始,扩散周知!根据腾飞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现对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集资人员进行第二次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对象

  1.已经过债权登记,并确认集资余额的人员;

  2.已全额缴纳业务提成款和罚金,并已登记和确认集资余额的客户经理和业务员。

  二、兑付时间

  2021年1月15日—2月12日

  三、兑付比例

  根据腾飞案件资金追缴情况,确定本次兑付比例为3%。

  四、兑付方法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兑付资金转入集资人员登记的银行账户中。

  温馨提示:

  如有问题,兑付期后可联系

  新乡市人民政府腾飞案件工作组

  2021年1月15日

  #平顶山头条# #平顶山身边事#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岭花园2期业主,因开发商资金断裂陷入购房困境的问题回复

  买房多年无踪影

  我是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岭2期花园,买房户。14年秋在27花园月交的百分之50的房款,到现在无房无钱什么也没见到,请领导关注

  回复

  你反映的东鼎二期不交房的问题,问题原因为开发公司资金断裂。

  办理结果,经了解,东鼎二期项目位于大营村一组,占地总面积43亩,由河南省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也是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投资项目。河南省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均为郝宝红。2012年5月,东鼎二期项目开始拆迁,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530万元,用于支付拆迁费、租赁费、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后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在没有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开始对外违规销售房屋82户。2014年11月,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事件爆发,导致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继续推进项目建设。建议购房户走司法途径解决。

  【河南省金融局对第二批110家担保、小贷公司进行年审公示,40家拟不通过审核】#河南头条#1月27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融资担保公司和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3家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通过2019、2020年度年审。杞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2家融资担保公司和通许金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18家小额贷款公司未通过2019、2020年度年审。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 2月8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110家金融机构进行年审,40家拟不通过审核

  担保公司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追究刑事责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查明:2010年10月以来,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同总经理李某1(另案处理)、副总经理任某2(另案处理)、姚某(另案处理)、卢某(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会计任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亿正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具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电视广告、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利息进行返本付息,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甚至直接借款、存款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放贷给他人。采取以5-10万元为起存点,多者不限(上不封顶),以3个月、6个月、1年为一存款周期、期满可续约的方式,给予集资参与人月息1.5-2分不等的利息,对亿正公司员工按其集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返点提成奖励。

  判决:

  一、被告单位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对涉案下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2541250.55元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1289352.2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对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以及已追缴的财产1500000元,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周口市川汇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妥善执行和处置,并对被告单位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予以追收;对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其他涉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依法处理。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集资中的出借人有独立的法律救济途径,民事诉讼徒劳无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2579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由于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上诉人苗某某在被上诉人出具的《海林投资担保公司还款清单》中签名,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苗某某对涉案款项流向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明知,依法裁定驳回上苗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新乡头条# 网友咨询,2014年,曾被多次评为优秀单位的腾飞等众多担保公司暴雷,新乡市区八县上千家庭损失亿级,多少家庭破碎。仅2019年兑付5%,现在进展如何了?

  经查,河南腾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河南腾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0年4月在新乡注册成立;2011年10月,该公司变更为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简称腾飞公司),经营范围为对企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及理财咨询服务。腾飞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已不再是担保公司,其面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2014年11月24日,腾飞公司停止支付理财本金和利息后,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新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新乡市人民政府腾飞案件工作组,负责协调案件处置、涉案资产追缴、集资款兑付等工作,案件由新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我市积极配合新乡市腾飞案件工作组的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策解释、教育疏导、督促用款企业还款等工作。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与新乡市腾飞案件工作组对接力度,上报我市集资群众急切拿回集资款的诉求,及时了解案件处置进度,做好案情通报及后续兑付等工作。

  刑法小贴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经典案例:

  2009至2010年河南洛阳马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简要案情:

  2009年4月份,在河南省信昌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源)成立过程中,因该公司股东缺乏注册资金5000万元,遂找到时任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注册股股长的马某帮助办理注册事项,马某介绍光普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孙甲及中介人员王素萍帮助信昌源公司筹措资金代办注册,并商定代办费用40万元,后孙甲等人筹措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09年4月29日以沈某、吕某等人名义按投资比例存入信昌源公司账户上,并到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办理注册手续,马某在明知信昌源公司注册资金存在问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致使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于2009年4月30日即将该50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且因该抽逃行为,相关责任人沈某、吕某等人均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9年7月份,在洛阳东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强公司)成立过程中,因该公司股东缺乏注册资金1000万元,遂找到时任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注册股股长的马某的妻子陈某,帮助办理注册事项,后马某介绍中介人员王乙帮助东强公司筹措资金代办注册,并商定代办费用8.5万元,王乙筹措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09年7月23日以靳某、马朦朦等人名义按投资比例存入洛阳东强公司账户上,并到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办理注册手续,马某在明知东强公司注册资金存在问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致使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于2009年7月27日即将该10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

  2010年1月份,在洛阳豫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成立过程中,因该公司股东缺乏注册资金100万元,遂找到时任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注册股股长的马某帮助办理注册事项,马某介绍中介人员王乙帮助豫龙公司筹措资金代办注册,并商定代办费用8千元,后王乙筹措注册资金100万元于2010年1月18日以王丙名义存入豫龙公司账户上,并到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办理注册手续,马某在明知豫龙公司注册资金存在问题、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核通过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致使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于2010年1月22日即将该1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且因该抽逃行为,相关责任人王丙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已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法条: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4.犯罪主体: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既遂标准:

  结果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方可构成既遂。

  6.责任形式:故意

  7.量刑幅度:

  一档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河南省金融局注销2家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丨名单】5月13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注销河南省富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海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销后,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详情→河南省金融局注销2家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丨名单

  【案例500---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2021)豫0105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龙,女,原系河南亚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孟某某(已判决)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洛阳市、新乡市等地注册成立了河南亚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亚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圣投资集团)、河南亚圣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圣实业集团)、河南恒产珠宝有限公司、河南明浩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

  孟某某作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宣传彩页、报纸、出租车广告电视、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担保、短期拆借、黄金理财等名义,并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客户签订《联合出借协议》、《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工艺金条买卖合同》等形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孟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陈**龙等人作为公司员工,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而积极拓展公司业务,大量发展客户。

  经审计,自2010年至2014年,河南亚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共计37870674664元,涉及客户18831人,扣息共计510397400.2元,续存共计2805784200元,实际到账金额34554493063.8元,已兑付本息31677108867.13元,未兑付人数5558人,未兑付金额2877384196.67元。

  被告人陈**龙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在亚圣公司任职期间,大量发展客户并从中提成,其本人涉及吸存本金金额为3975万元(其中本人及家属存款金额500万元,其余客户存款金额3475万元),续存金额389万元,吸收公众存款净额3586万元(其中本人及家属存款净额500万元,其余客户存款净额3086万元),已兑付本金金额3081万元(其中本人及家属已兑付存款金额294万元其余客户已兑付存款金额2787万元),未兑付本金金额500万元(其中其家属未兑付本金金额206万元,其余客户未兑付本金金额299万元),未兑付的客户中刘万春、苏俊岭、苏伟哲、安岚均对陈**龙表示谅解。在此期间,陈**龙非法所得207198元,已全部退回。

  2020年6月23日,陈**龙向郑州市公安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指挥部退款207198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龙的供述,集资参与人安岚、刘万春、苏俊岭、苏伟哲等人的陈述,证人李光、李某等人的证言,审计报告,借款合同,保证函,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在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陈**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陈**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龙在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中,陈**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陈**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平顶山头条##平顶山身边事#平顶山网友:投资担保公司不履行还款合同怎么办?

  网友反映,于2015年在金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存了几万块钱。在2016年1月由河南炜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甲方,网友为乙方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

  第一年(16年1月22日至17年1月22日)归还本金总额10%。

  第二年(17年1月22至18年1月22)归还本金总额15%。

  第三年(18年1月22至19年1月22)归还剩余75%。

  合同约定期间,一共收到还款100余元。期间产生无数疑问,数次金贝源咨询均不了了之。

  18年8月28日再由河南炜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联合选购委托书,由3位债主联合选购宝丰观山悦墅小区房屋一套交由河南炜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用于清偿债务,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0年8月28前。

  截止目前,仍无任何音信。前往金贝源咨询,答复如下:由于疫情原因,楼还没有盖,合同到期了放心吧,不会作废的,能做的只有等。网友感觉投资担保公司跟房地产公司之间踢皮球,且又求助无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已过,也就是说。这合同只是一份凭证了,没有任何约束力,每次签不同的合同,就能拖延几年。

  相关部门,对金贝源公司不能按时按计划兑付客户本金情况,金贝源工作组多次约谈公司董事长及负责人,对其不按时按计划给客户兑付本金提出严厉批评,督促其加快项目工程进度并积极筹款兑付客户本金。其负责人表示尽最大努力筹款按计划兑付客户本金。工作组将尽力督促企业工程尽快完工。金贝源工作组本着集资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督促金贝源公司按时按计划兑付本金,帮扶企业推进现有项目进展。定期召开三方见面会,商议解决集资群众合理诉求。

  ps:当你惦记别人给你的利息时,它已经悄悄盯上了你的本金。

  #新乡头条#新乡人注意!腾飞担保二次兑付开始,扩散周知!根据腾飞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现对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集资人员进行第二次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对象

  1.已经过债权登记,并确认集资余额的人员;

  2.已全额缴纳业务提成款和罚金,并已登记和确认集资余额的客户经理和业务员。

  二、兑付时间

  2021年1月15日—2月12日

  三、兑付比例

  根据腾飞案件资金追缴情况,确定本次兑付比例为3%。

  四、兑付方法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兑付资金转入集资人员登记的银行账户中。

  温馨提示:

  如有问题,兑付期后可联系

  新乡市人民政府腾飞案件工作组

  2021年1月15日

  #平顶山头条# #平顶山身边事#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岭花园2期业主,因开发商资金断裂陷入购房困境的问题回复

  买房多年无踪影

  我是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岭2期花园,买房户。14年秋在27花园月交的百分之50的房款,到现在无房无钱什么也没见到,请领导关注

  回复

  你反映的东鼎二期不交房的问题,问题原因为开发公司资金断裂。

  办理结果,经了解,东鼎二期项目位于大营村一组,占地总面积43亩,由河南省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也是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投资项目。河南省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均为郝宝红。2012年5月,东鼎二期项目开始拆迁,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530万元,用于支付拆迁费、租赁费、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后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在没有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开始对外违规销售房屋82户。2014年11月,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事件爆发,导致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继续推进项目建设。建议购房户走司法途径解决。

  【河南省金融局对第二批110家担保、小贷公司进行年审公示,40家拟不通过审核】#河南头条#1月27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融资担保公司和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3家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通过2019、2020年度年审。杞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2家融资担保公司和通许金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18家小额贷款公司未通过2019、2020年度年审。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 2月8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110家金融机构进行年审,40家拟不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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