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停用,为啥频繁收到交易短信?

2024-06-09 18:54:07 首页 > 银行 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今年6月,刘某致电安徽省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咨询电话),称其在A银行办理的借记卡自2016年已停止使用,但近期频繁接到银行卡转入转出交易的短信,刘某怀疑该卡被不法分子使用,要求银行解释说明。

  经核实,刘某于2014年在A银行开卡,最后一笔交易为2016年ATM机取现。按照银行规定,该借记卡自2020年已自动结转为不动户,无法发生任何交易。B银行为王某办理业务时,因填写资料的字迹潦草,未准确识别其手机号码而误录入为刘某的手机号码,且为该号码开通了短信提醒,所以导致刘某一直接收到非本人借记卡的交易信息。经两家银行沟通,B银行为王某在柜面修改了手机号码,刘某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在该事件中,银行在业务办理中误录入手机号码,后续也未对预留号码进行核实,导致客户留存的身份资料不准确,给刘某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给王某造成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隐患。”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确保客户提供信息准确完整,对关键信息进行核实。如开通短信提醒时应与客户再次核对,或开通时增加验证码验证环节,确保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同时,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要提供个人真实准确的信息,发生信息变动时应主动更新,确保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要仔细、全面阅读合同条款,有异议或疑问要主动沟通和确认,避免因疏忽或理解不到位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记者 徐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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