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纠纷案例分享

2022-06-17 06:25:00 首页 > 银行 攀登255944996

  今天在广东法院网看到张先生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感觉对当前河南村镇银行储户有借鉴作用,在此分享给大家。

  广东张先生今年4月10日晚8时持银行卡到某银行新基支行附近的ATM柜员机存了一笔钱。

  3天后,发现银行卡中的存款少了74400元,而张先生并没有取过钱。4月11日晚7时,张先生向市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了解到,张先生在ATM柜员机上存款3小时后,有两名不明身份男子利用张先生银行卡密码信息对存款进行了转账和提现。4月11日晚上,张先生的存款再次被这两名男子盗取。

  警方调取ATM柜员机的监控录像资料显示,今年4月10日晚7时28分左右,有两名男子在某银行外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一个小时后,张先生使用这台ATM柜员机存了钱。

  仅仅一天时间,这两名男子利用盗取的张先生银行卡信息伪造了一张银行卡,通过ATM机分19次将张先生的存款进行转账和提现,其中被转账金额为34400元,被提现金额为40000元。

  张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保全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东莞市第一法院。庭审时,张先生表示,在ATM柜员机上取款的两名男子并非他本人所委托,自己的储蓄卡也从来没有丢失或转借过他人,储蓄卡的密码也没有向别人透露过。

  银行认为,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张先生所称的被他人伪造银行卡将账户内款项支取及转账的事实,并未被司法认定,因此并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所称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储蓄卡内存款安全,并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同时,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识别伪造的存折、储蓄卡等,也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认定案涉存款被他人取走或转账是他人伪造储蓄卡盗取了存款的事实。

  法院表示,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对ATM柜员机疏于管理和维护,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不明设备,致使ATM柜员机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场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及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支付张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摘自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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