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在自己手里,余额却接连“不翼而飞”,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吗?

2022-05-12 05:28:00 首页 > 银行 杭州日报

  陆女士碰上了一件怪事——储蓄卡明明拽在自己手里,却接连数次被他人刷走余额,金额不小,有2万块。

  陆女士认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银行却说,这样的财产损失只能让陆女士自行承担。

到底为何会被盗刷?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看看法院怎么判。

  近日,临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不久前的一天中午,陆女士收到一条“高速通知”的短信,内容显示“ETC失效,需要认证”,并附有认证链接。陆女士虽然办理过ETC,但未上过高速,她也听说过ETC长时间不用就会失效,于是便点开了链接,并按页面要求填写了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等信息。

  午后,陆女士接连收到ATM机取款短信,显示自助取款4次,每次5000元,共2万元。银行卡明明就在包里放着,怎么会被盗刷?陆女士多次致电银行客服,但均无法接通,只能赶紧开车到银行网点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储蓄卡永久挂失,同时打印了储蓄卡流水账单,账单显示,盗刷的ATM机位于外省某县城。

怎么盗刷的?银行的解释是陆女士轻信了诈骗短信,导致信息泄露,犯罪分子据此信息伪造了一张卡片盗刷。

  事后,陆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认为银行未保证其发行的储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且其网点的ATM机不具有识别伪储蓄卡的能力,导致陆女士储蓄卡被伪造后盗刷,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认为,银行卡被盗刷造成损失是因为陆女士轻信不明链接、操作不当所致,应由陆女士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果,拒绝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陆女士在银行储蓄账户内资金发生变动当天,即至银行网点进行挂失处理,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通过外省某县城ATM机操作,足以认定非陆女士本人操作,而系伪卡盗刷交易,银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考虑到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因陆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后发生,陆女士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故酌情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遇上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持卡人都可以向发卡行索赔吗?

  法官对此进行了解释,银行经审核后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即发卡行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不仅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更应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盗刷储户存款的现象,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升级改造。

  如果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不过,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可以向发卡行索赔,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高枕无忧”。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市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减少使用存款数额较大的储蓄卡进行消费,警惕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和诈骗电话,妥善保管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证持卡安全,若遇盗刷及时挂失,避免因自己疏忽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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