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保险公司官方网站

2022-05-09 10:21:00 首页 > 金融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泰康人寿(全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由陈东升于1996年8月22日在北京创立。其已发展成为一家涵盖保险、资管、医养三大核心业务的保险金融服务集团。不知大家觉得它的Logo如何?会不会投人寿保险?如何看待它呢?对这家保险公司了解多少,欢迎分享。

  泰康人寿(全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由陈东升于1996年8月22日在北京创立。其已发展成为一家涵盖保险、资管、医养三大核心业务的保险金融服务集团。不知大家觉得它的Logo如何?会不会投人寿保险?如何看待它呢?对这家保险公司了解多少,欢迎分享。

  【网友投诉泰康人寿保险桐柏公司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 回复来了】#南阳头条#

  [ 投诉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

  2008年在我未在场情况下,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桐柏分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片面讲解与我家属签了几份保单。其中以我名义为父亲买了一份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单号19195791,该保单已于2018年共十年保费已全部缴清。前段时间,去该保险公司咨询,发现其与当初宣传十分不符。对此我于2020年7月28日拨打了泰康人寿客服电话95522,并予以受理(有受理短信)。我提出诉求包括以下三条:1 该保单签订时存在片面宣传,夸大保险收益,掩盖投保人承担的保费成本现象;2 该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全程未参与,均有他人代签;3 要求全额退还所缴纳保费。 2020年八月八日收到泰康人寿桐柏支公司回复的短信,短信内容大致为:尊敬的郭女士,我是泰康人寿桐柏支公司工作人员,关于你反馈保单问题,经公司核实,投保资料由你本人签字,保险责任你也清楚等内容的范文性短信。 该公司极不负责,极草率的回复,本人表示极其愤慨:1本人姓王·性别男,绝非短信中所称的“郭女士”,贵为世界500强的保险公司张冠李戴,充分说明该公司业务混乱;2本人在不知情.不在场.被人代签的合同,被保险公司却誉为“投保资料由我本人签名并清楚相关内容。这种本末倒置.颠倒黑白.强词夺理.推卸责任的恶劣行为,极大伤害投保人感情,严重违背保险公司最基本职业道德,玩弄投保人于股掌之中,蔑视投保人正当诉求,违背社会公平.公正准则,践踏投保人合法权益。 本人接到信息后向回复我短信的手机号18203779665发送短信,要求其将核准保单号发给我,并询问其如何证实信息回复者是该公司员工,该人员又是如何认定我反应的问题的,结果该电话号码无回复,拨打后一直无人接听。(以上内容均有短信为证) 面对庞大又蛮横的公司,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无法获得公平对待,只有诉求相关职能部门伸张正义,保护公民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还本人一合理答复!王奇 2020-08-11

  回复部门:南阳银保监分局2020-08-28 17:38:1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要求泰康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立即核实,将详细情况告知。

  回复部门:南阳银保监分局2020-08-28 17:40:58

  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立即进行核实:

  1、因代理人李伦(工号:104XXXX8,2013年02月22日已从泰康离职)已离职多年,现无法与代理人取得联系,无法通过代理人核实当时销售情况。

  2、经投保资料及电话回访录音核实,客户对投保资料是否为本人及被保险人签字,客户回答对,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账户的各项费用收取的投保提示也都是其人本人签字确认的。

  3、投保人于2020年8月8日收到公司发送称“郭女士”的短信,经核实此短信原本是要发给另外一位客户郭女士,但因服务人员操作失误,错发给王奇先生。客户投诉内容中称其向手机号182XXXX9665发信息及拨打电话均无回应。经核实,服务人员手机号号码为182XXXX9665,客户将电话号码记录错误,导致服务人员未及时接到客户的反馈。服务人员发现错误后,立即再次致电客户进行了解释及歉意。

  目前通过沟通解释,就投诉事宜,已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泰康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

  【网友投诉泰康人寿保险桐柏公司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 回复来了】#南阳头条#

  [ 投诉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

  2008年在我未在场情况下,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桐柏分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片面讲解与我家属签了几份保单。其中以我名义为父亲买了一份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单号19195791,该保单已于2018年共十年保费已全部缴清。前段时间,去该保险公司咨询,发现其与当初宣传十分不符。对此我于2020年7月28日拨打了泰康人寿客服电话95522,并予以受理(有受理短信)。我提出诉求包括以下三条:1 该保单签订时存在片面宣传,夸大保险收益,掩盖投保人承担的保费成本现象;2 该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全程未参与,均有他人代签;3 要求全额退还所缴纳保费。 2020年八月八日收到泰康人寿桐柏支公司回复的短信,短信内容大致为:尊敬的郭女士,我是泰康人寿桐柏支公司工作人员,关于你反馈保单问题,经公司核实,投保资料由你本人签字,保险责任你也清楚等内容的范文性短信。 该公司极不负责,极草率的回复,本人表示极其愤慨:1本人姓王·性别男,绝非短信中所称的“郭女士”,贵为世界500强的保险公司张冠李戴,充分说明该公司业务混乱;2本人在不知情.不在场.被人代签的合同,被保险公司却誉为“投保资料由我本人签名并清楚相关内容。这种本末倒置.颠倒黑白.强词夺理.推卸责任的恶劣行为,极大伤害投保人感情,严重违背保险公司最基本职业道德,玩弄投保人于股掌之中,蔑视投保人正当诉求,违背社会公平.公正准则,践踏投保人合法权益。 本人接到信息后向回复我短信的手机号18203779665发送短信,要求其将核准保单号发给我,并询问其如何证实信息回复者是该公司员工,该人员又是如何认定我反应的问题的,结果该电话号码无回复,拨打后一直无人接听。(以上内容均有短信为证) 面对庞大又蛮横的公司,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无法获得公平对待,只有诉求相关职能部门伸张正义,保护公民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还本人一合理答复!王奇 2020-08-11

  回复部门:南阳银保监分局2020-08-28 17:38:1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要求泰康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立即核实,将详细情况告知。

  回复部门:南阳银保监分局2020-08-28 17:40:58

  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立即进行核实:

  1、因代理人李伦(工号:104XXXX8,2013年02月22日已从泰康离职)已离职多年,现无法与代理人取得联系,无法通过代理人核实当时销售情况。

  2、经投保资料及电话回访录音核实,客户对投保资料是否为本人及被保险人签字,客户回答对,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账户的各项费用收取的投保提示也都是其人本人签字确认的。

  3、投保人于2020年8月8日收到公司发送称“郭女士”的短信,经核实此短信原本是要发给另外一位客户郭女士,但因服务人员操作失误,错发给王奇先生。客户投诉内容中称其向手机号182XXXX9665发信息及拨打电话均无回应。经核实,服务人员手机号号码为182XXXX9665,客户将电话号码记录错误,导致服务人员未及时接到客户的反馈。服务人员发现错误后,立即再次致电客户进行了解释及歉意。

  目前通过沟通解释,就投诉事宜,已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泰康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近千万元保险买得真不“保险”

  作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高端客户,多年来,不仅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优质服务,自己的保单竟还被擅自迁移两次,以及代理人被变更后从未接到通知,从而使得客户对该公司彻底失去信任。

  2013年,凌女士经人介绍,在泰康人寿保险昔阳县支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每份年交30万元,交费期十年,现已交满七年,总计交了420万元。期间,她还购买了该公司一些别的保险。所有这些险种,如果全部缴满年限,将近千万元。可谓是“泰康人寿”的高端客户。

  2020年4月10日,凌女士在整理保单,并通过泰康人寿保险微信公众号查询时,无意中发现,以上两份保单的代理人发生了变更,这让她感到颇为诧异。

  随后,她拨打了“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客服电话。该公司客服人员通过后台查询后告知说,以上两份保单于2014年迁移过两次,现在系统后台查到的第一代理人为张秉东(音)。同时,客服还说,张秉东已于2009年离职。

  这更使凌女士一头雾水。

  保单迁移,是指客户因工作或居住地变更等原因,申请将保单由原投保地迁往保险公司的其它分支机构,以便继续享受保单权益、履行保单义务等。

  办理保单迁移,依据“泰康人寿”的规定,要么是投保人带上相关手续亲自到柜面办理,要么是委托他人代办。而代办时,必须有“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然而,凌女士平时一直在昔阳县,自己也并未签字授权任何人代办此事,自己的保单为何就被迁移,且迁移了两次?那么,到底是谁操作了迁移一事?自己的隐私信息会不会被泄露?

  还有,第一代理人张秉东是何时变更的?而且张秉东既然于2009年已经离职,缘何至今保单代理人还是他?另外,既然已经变更,为何不予通知客户?

  之后,凌女士立即致电原保单第一代理人陈某,以及泰康人寿保险昔阳县支公司负责人田某。不料,对于保单的两次迁移(其中一次被迁移到阳泉)及代理人变更等事宜,二人均声称并不知情!

  这就更奇怪了!

  难道是保单自己做的手脚?这让她不得不怀疑,“泰康人寿”内部是否存在着不可告人的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这样的公司是否还值得信任?

  此后,凌女士多次向泰康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及昔阳支公司进行投诉。然而,让凌女士意想不到的是,4月21日,一份落款为“泰康人寿晋中中支”的“关于对昔阳县中捷代理公司投诉情况说明”的文件显示,自己投诉一事,竟然被说成是受人教唆。

  受人教唆?这简直太不可思议!这种直接污蔑客户,并掩盖违法操作的行为让凌女士无比气愤,且无法容忍。

  凌女士说,她曾听人说,作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高端客户,每年都应该享受到“生日礼品以及体检”等相关服务。但以上这些,她从未享受过一次。如今,自己的保单竟然被莫名其妙地迁移,代理人被变更该公司也不予通知,这样,自己所交的保费还“保险”吗?

  随后,在凌女士的坚持投诉下,4月27日下午,泰康人寿保险昔阳县支公司负责人田某来到凌女士家里,亲口承认保单迁移是其在未经凌女士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的。

  至此,凌女士已对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完全失去信任,并多次致电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文丽,坚持讨要说法。谁承想,贺文丽却告知凌女士:保单迁移、代理变更在我们泰康人寿根本不是个事,你别再反映了,给你两万元私下解决,再不行,给你十万元了事。

  原来这些可怕的违规违法行为都不是个事?

  既不道歉,也不谈解决方案,出了事先是污蔑,污蔑不成就想着用钱来摆平。这也太欺人、太荒唐、太令人感到可怕了吧!

  凌女士说,这是一家不懂得道歉的公司,如果刚开始就诚挚地道歉,后面的事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但如今,她已经无法再信任“泰康人寿”了,既然对方承认了保单迁移是私自行为,那就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泰康人寿”就应该退还自己的保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5月13日上午,凌女士在太原工作的亲属樊女士,已将相关材料送到泰康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负责投诉的原女士手中,同时,也告知了客户的诉求。目前,该公司还未作出答复。

  来源:社会信用案例剖析者

  泰康保险公司,红榜第一!

  泰康保险公司,红榜第一!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真是个吃人公司,意外伤让我带着伤到他们指定医院检查血压,血压检查正常了,找不到借口了说我拿血汗钱买的泰康尊享c保险责任不算,意外伤与血压啥关系?让我带着伤检查血压拖着耽误我治疗,拿着泰康尊享c保险合同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问保险责任算不算?他们像见到仇人一样先说让找代理人,后又说公司内部另有规定,我一个农民靠种地省吃俭用攒的血汗钱交到泰康想买个保障,为啥泰康这样来坑我?你要我钱为啥还想要我命?意外伤我急着治疗,拖着让我带着伤检查血压??#12378银监会投诉平台#

  投诉泰康人寿有关社区养老免费预约参观的虚假广告信息。

  理由如下:

  1.其公开广告是免费预约,但

  在实际处理预约时却告知“需要购买泰康保险”才能预约参观。

  2.除泰康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的人员不能参与预约,因为是同业人员。

  上述内容,有电话录音为证。

  既然公开广告没有上述对预约人员做出要求,就不应该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私下增加不合理的规定,既损害自己的信誉,又浪费消费者的时间。是为不利不义。

  投诉泰康人寿有关社区养老免费预约参观的虚假广告信息。

  理由如下:

  1.其公开广告是免费预约,但

  在实际处理预约时却告知“需要购买泰康保险”才能预约参观。

  2.除泰康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的人员不能参与预约,因为是同业人员。

  上述内容,有电话录音为证。

  既然公开广告没有上述对预约人员做出要求,就不应该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私下增加不合理的规定,既损害自己的信誉,又浪费消费者的时间。是为不利不义。

  投保人说:泰康(财险)作为保险公司,有能力在我生病后查到以往病历,在保险技术发达的现代更有能力对影响承保的疾病,于自动续保前做出慎重考虑。既然直接自动扣款承保了,就说明泰康放弃了审核权,承认我符合承保条件,应当履行承保责任。

  今年十月二十八日前,被保险人吕某凭借缜密的证据证言,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尽管在首次投保五年前其就被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高血压1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在2020年12月续保前的3月份和5月份曾两次住院并被诊断脑梗死、高血压、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心功能Ⅱ级、慢性胃炎、颈内动脉斑块。但在最高法审判监督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4辑《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能否免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和证据下,一审法院在不减掉医保报销,不扣减免赔额的情况下,判决泰康全额赔偿吕某所有治疗花销49787.26元。

  这,欺负人的感觉就有点明显了是不是?今年9月9日,泰康对此案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吕某2020年12月27日续保的这份百万医疗险,应予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鉴于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查明,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和二审一致。即2014年吕某已患有上文中所述疾病。2019年12月27日首次投保了泰康的百万医疗,并未就所询问的相关疾病进行告知。2020年3月和5月分别因上述疾病住院治疗,12月份续保时,未就询问的相关疾病进行告知。2021年3月8日再次住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I级;2、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3、2型糖尿病;4、陈旧性脑梗死。本次住院7天,医疗费49087.26元。

  但是,投保人在2020年1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未患有下列疾病:良、恶性肿瘤(含白血病),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mmHg),冠心病,心肌梗死,脑梗死,脑出血,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未发现健康检查异常(如血液、超声、影像检查、内镜、病理检查等);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没有住院或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住院治疗;”的询问,均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也就是吕某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有相关疾病。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吕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同时按照正常理解,有理由相信,这些疾病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言外之意就是,这种情况本不应该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十月二十八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泰康拒赔并解除合同的理由。

  投保人第一年的保费白交了,没能换来次年正常续保。第二年续保的保费也白花了,没能获得正常的理赔。足以说明,购买保险时,隐瞒疾病是不可取的,认真看【健康告知】,就保险问到的疾病,如实回答,非常重要!!

  【援引自裁判文书网(2021)豫16民终4898号】

  #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百万医疗险#

  泰康保险公司确实不咋地,我们单位上的保险讲的时候是能报的,上了保险后要报就各种刁难,没地说理去咱们保险就是要你钱。没德行

  广大民众。泰康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是一个打着社会官方骗人公司。坑害多少客户。骗取了多少人民血汗钱。O8年我被骗入保年交三千元连交十年。18年交完后。保单合同给作废。问钱那去了。说是每年扣费扣完了。没钱了保单作废了。为了广大民众利益希望有关部门以法制载。打着官方的公司坑害老百姓。望广大民众和广大入保客户。马上去退赔。也不要在相信任何保险公司的骗人呼由了。免少损失

  泰康一家做为全中国未上市进入世界五百强的唯一一家保险公司,去年实现保费和利润双升的唯一头部保险公司。幸福有约高客数量稳居行业首位,投资收益能力得到高净值客户高度认可。查看图片

股票

MORE>
最近发表
标签列表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