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

2024-06-10 02:29:08 首页 > 金融 济南中院

  2021年,济南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锚定“三个走在前”总航标和“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合理引导金融创新,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努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现对2021年度全市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特点,研判趋势,聚焦风险及背后的原因,并就防范及化解法律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

一、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同比上升,审结一审金融案件,同比基本持平。共受理二审金融案件,同比下降,上诉率;审结二审金融案件,同比略有上升;二审发改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全市法院金融案件申诉率为。

(二)收案标的金额情况

207.21亿元

  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金融案件标的总额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案件标的额居前三位的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标的总额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元,占标的总额的,银行卡纠纷,占标的总额的;其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类型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涉金融类的保证合同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

(三)案件类型分布

7676件

  2021年,全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排名前五位的金融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比上升;银行卡纠纷,同比下降;保险合同类纠纷,同比上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合并后数量),同比下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同比基本持平;前述五类案件分别占全市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合计占比达。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

(四)案件区域分布

4086件

  2021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收案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为:历下法院、市中法院、天桥法院、历城法院、章丘法院、高新法院、槐荫法院、商河法院、莱芜法院、长清法院、济阳法院、平阴法院、钢城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

二、金融案件趋势特点和法律风险

(一)收结案数量趋于平稳,但类型结构变化明显

  2021年度相较2020年度,一、二审收案增量434件,增幅2.8%,均摊至全市两级14家法院,平均增加案件数为31件,收案数量变化不大;结案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

  对比全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案件类型,从金融借款、银行卡、保险等传统金融纠纷占绝对主导地位,开始向各类型金融商事案件并存且融资租赁、保理、信托及其他新兴金融领域案件占比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转变。新兴金融领域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仍然较少,但呈现新颖性、复杂性、技术性、国际性的特点。

  我们预判,随着金融与科技的进一步融合,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深度应用,涉及网络支付、网上理财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将不断出现。同时,融资租赁、保理等非银行融资方式日益受到重视,社会融资渠道不断丰富,加之企业走出海外过程中会越来越多的使用独立保函、信用证作为结算和担保工具,这些因素叠加,金融案件的结构变化仍将持续。

(二)新型疑难法律问题不断出现

  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法律规则相对滞后,反映在金融商事审判中不断出现新型疑难问题。

一是依法合规经营方面。

  例如,某保险公司销售的一年期短期健康险含有到期自动续保的内容,实质系变相销售长期健康险,2021年银保监会出台文件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清理整顿,禁止再销售类似保险,有投保人在合同到期后要求依据合同约定续保,此时保险合同的约定与银保监会清理文件出现冲突。再如,有的商品交易所在未取得期货交易资质情况下从事类似期货模式的交易,投资者亏损后引发索赔案件,此类案件在查明交易资金流向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有难点。

二是交易规则方面。

  例如,在多起涉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该状态一直持续到汇票到期后10日。在付款人既不签收也不明确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在到期日后的提示付款期内能否在电子系统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是案件关键,这影响到持票人后续能否向所有前手追索。

三是市场监管方面。

  例如,目前通过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办理借款的案件有所增加,此类案件集中表现在涉网贷平台的案件。借款人除向网贷平台支付利息外,还需要向中介机构支付较高数额的服务费,且服务费一般在款项出借时即予以扣除。此种营销方式明显具有规避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意图,此类案件具有涉及地域广、涉众性强等特点。对一起中介机构确系提供了中介服务的案件,法院明确对于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的合理性应结合其服务的具体内容、必要性等因素来认定,对与服务内容严重不匹配的服务费用应予调整,防止通过中介机构收费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对另一起P2P网贷案件,则从服务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入手,穿透其交易实质,认定中介机构为实际出借人,预先扣除的服务费为“砍头息”。

(三)涉非银行融资方式案件占比明显提升

  受银行信贷业务监管要求的不断强化严格以及资本市场层级、渠道不断增加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保理等非银行融资方式快速发展,为丰富实体经济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案件。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去年该类案件标的额增长37.16%。该类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中没有真实租赁物,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偏离融物的价值目的设定,出现“重融资、轻融物”倾向(以“售后回租”比较典型),相关案件风险日益暴露;承租人对租赁物质量检验不够重视,在发现租赁物质量问题后,以拒付租金进行对抗,引发相关纠纷;出租人收取名目繁多的服务费、管理费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明显过高,承租人融资负担较重。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或者“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案件,法院参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对过高的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促进了相关行业的规范发展。

(四)涉资本市场纠纷有所增加

一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增长明显。

  该类纠纷涉及投资者众多,案件审理中证券市场的风险比例、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以及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提出较高要求。对于天业恒基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院首先作出第一例判决,经过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后,形成“示范判决+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纠纷化解机制,为后续几千件涉众性证券纠纷的高效化解作出积极探索。

二是信托、债券违约纠纷有所抬头。

  债券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类纠纷标的金额较大,涉及众多投资人权益,且存在合同属性和证券属性叠加,个体诉求与集体行动并行等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信托、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后,该类案件易成为审判焦点,司法裁判导向意义较大。例如,在一起信托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信托公司未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起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案件中,债券发行人涉嫌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起诉。

(五)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金融案件陆续出现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对金融市场也产生一定冲击。例如,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停产甚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紧张,由此引发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企业多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减免责任或迟延履行义务。再如,国际贸易方面,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对我国外贸活动造成较大冲击,与对外贸易相关的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出现增多趋势。我们预判,与疫情有关的金融商事纠纷还将可能陆续出现并不断增加。

(六)金融风险在案件中时有反映

一是金融机构合规性风险。

  金融借款类案件原告都是具有资质的合法放贷主体,都有比较完善的审核、缔约、履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此类案件原告胜诉率极高,主债权胜诉率超过99%。但是个别金融机构特别是七类地方性金融组织,仍然存在对合同相对人及担保人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情况,以及对公司对外担保未依法审查、对担保物管控不力等风控薄弱环节。金融借款类案件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问题上,有的金融机构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未依法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导致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危及了金融债权安全。在保险类案件中,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设计的询问内容不够明确,有的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由此导致免责条款不生效。

二是案件涉众性风险。

  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纠纷总体数量不多,但涉众性强、关注度高、当事人矛盾情绪对立,加之专业性较强,案件疑难复杂。另外,随着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P2P网贷平台、商品交易所违规交易平台、各类理财机构等清理整顿,相关行业乱象虽得到遏制,但P2P网贷平台后续出现的因预扣利息、指示向案外人还款、暴力催债等,以及违规交易平台涉及众多投资者的产品逾期、亏损引发的纠纷有所增加,这些案件均易引发群体性上访。

三是刑民交叉风险。

  目前,金融刑事犯罪手段日趋多样且叠加嵌套各类产品外衣,犯罪隐蔽性更强,导致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例如,在一起保险纠纷中,某人力资源公司谎称为其员工投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续引发众多保险索赔案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并无劳务关系,多数人对投保事宜不知道,该人力资源公司有截留保费甚至伪造保单、伪造事故情况,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也时有发生。

四是企业担保风险。

  有的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成联保互保体,有企业一旦违约,经营风险即通过担保链传递至正常经营企业,极易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还有的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盖章,无视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风险。

三、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促进合规经营

  目前,全市法院均归口确定了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审判庭和审判团队,形成较为完整的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架构。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金融规律和审判规律,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创新。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依法调减金融债权过高利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针对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引发的金融案件,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规范金融机构尽职履行适当性义务,依法平等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交易,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监管,采取多层嵌套、循环交易、虚伪意思表示等模式,人为造成查明事实和认定真实法律关系难度的情况,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依法规制通道业务,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对金融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防止利用民事诉讼掩盖非法金融犯罪行为。

(二)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形成金融审判专业优势

  中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关于涉疫情相关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裁判指引》《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深化金融案件繁简分流,倡导简案快审、难案精审。通过编写《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类案指导意见》《裁判要旨》、每季度对发改案件分析讲评等形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提升金融审判一审质量,促进二审有效终审。特别是针对近两年爆发式增长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坚持以惩戒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原则的基础上,通过阶段总结、综合研判、参考借鉴,逐渐探索形成较为成熟的纠纷化解思路,制定《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试行)》,创造性的采取诉前合并、分批化解、依职权保全、分批执行等方式,降低了投资人维权成本,减少了收案数,提高了执行率。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稳妥推进涉“龙力退”全省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代表人诉讼,推进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司法实践落地生根。

(三)坚持诉源治理,多元化解金融纠纷

  中院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制定《济南市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实施办法》,建立了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组织召开“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审理与多元化解座谈会”,就金融案件受理情况、多元化解经验做法、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诉讼风险的环节与因素及审判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座谈讨论。协调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协会,拓展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引入专业调解机构,相当数量的涉证券虚假陈述、银行卡、保险等金融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得以处理。与仲裁机构加强联系沟通,依法支持、监督仲裁机构对金融案件仲裁工作,部分金融纠纷得到分流。指导各基层法院积极推进金融纠纷综合治理化解,妥善审理好借款、保险、租赁等金融领域多发性案件及其他新型疑难案件,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健康发展。针对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某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涉众性刑民交叉案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类案审理指导意见,引导权利人先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及权利登记,避免了大规模案件集中出现。

(四)延伸审判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发出金融类司法建议31份,其中涉及银行业7份、保险业9份,融资租赁业5份,信托业1份,小额贷款业2份,综合类建议7份,均是从金融审判具体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出发,针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如:部分金融机构对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审核不严导致债权风险、个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如实告知询问不够明确、跨境金融中对独立保函风险认识不足、有的金融机构收取费用名目繁多且总体偏高,以及建议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对上述司法建议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经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并予以了回函,取得良好效果。如,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加强岗位培训等措施,对承保过程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询问内容不够明确问题进行了完善,更好地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中院和基层法院多次安排资深法官到市律协、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受到广泛欢迎。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广泛发送给了各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对于解决困扰审判实践的送达难问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策和建议

  2021年底,经国务院同意,济南获批成为全国首个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正值济南加速向国家中心城市迈进的关键时期,对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

  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金融风险,合理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及违约的实际影响,建议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企业信贷安排,用好用足金融帮扶、降息减费、差异化金融服务等政策,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实体经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的人群,灵活调整按揭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个人消费贷等还款安排,避免轻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变相收取高额利息、虚假金融产品宣传等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理念,重视信用评级,完善财务制度,最大程度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并保障金融信贷资产安全。

(二)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法律风险

  充分发挥金融审判价值引领作用,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合理认定利息费用标准及调整违约责任标准,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密切关注互联网线上金融业务及产品风险,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名义进行的违法牟利行为。按照“穿透性”审查要求,准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伪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和签约流程,加强对担保物的核实和管控。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涉众性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三)进一步延伸金融审判服务职能

  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协作,定期通报重要金融案件审理情况和金融审判数据,加强对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协同处置重大涉众涉稳金融风险,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就审理中发现的非法金融行为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进一步提升金融审判水平

  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大金融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审判人才培养力度,针对金融审判业务需求开展专题培训,打造一支精通法律和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完善金融审判业务指导机制,通过制定类案裁判指引、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发改分析、典型案件通报等方式,提升金融审判业务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大力推进金融仲裁,倡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坚持将非诉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大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拓宽调解通道,将更多的金融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为保障金融稳定贡献力量。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济南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切实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新局面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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