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银行储蓄存款业绩,大余县某银行行长、副行长法发放贷款、受贿!获刑15年

2022-06-21 00:08:00 首页 > 贷款 江西政法

某银行行长、副行长因违法发放贷款、受贿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发放贷款、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对被告人龙某已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张某、龙某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龙某系某银行行长、副行长,为了提升银行储蓄存款业绩,2019年2月至5月及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张某、龙某以电子存单质押贷款的方式向陈某违法发放贷款共计61220万元。

  截止2020年2月末,仍有34080万元贷款未归还,其中因陈某难于归还,给银行造成损失15887万元。2019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龙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陈某借壳发放贷款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共同收受陈某财物共计人民币922.505444万元。

  另张某单独收受陈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49.0178万元,龙某单独收受陈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大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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