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基本法”配套陆续出台《财务细则》规范居间业务

2024-06-10 16:32:36 首页 > 期货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陈嘉玲 广州报道

  自期货市场“基本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审议表决通过以来,期货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细则不断得到完善。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为适应期货行业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提升期货公司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质量,6月1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财务细则》”),自2023年1月1月开始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未来期货行业将有更多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和具体细则相继出台。

财务处理作出五方面调整

  据中期协介绍,新发布的《财务细则》共涉及19个主要会计科目,以原《指引》为框架,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期货公司业务拓展需求、相关会计制度新要求、行业实际操作惯例、信息报送及监管需要等因素,对《指引》会计科目进行了删减、调整,就居间人管理、交易所减收、风险准备金等行业普遍关心问题的财务处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

  具体来看,《财务细则》对期货公司财务处理的相关科目进行了五方面的调整。

  一是,借鉴证券公司科目设置原则,新增“结算备付金”和“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前者用以核算期货公司因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后者用以核算期货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现券收到的款项以及代客户领取的现金红利及利息。

  二是,修订“佣金收入”相关科目,将“应收佣金”“应付手续费”科目相应修改为“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相应地将“手续费收入”科目修改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可按经纪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是,新增“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用来核算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主要包括上交期货、期权和证券现货的交易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四是,调整“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据了解,按照《指引》中的规定,对于期货公司发生的风险损失,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的,计入“业务及管理费”。这种处理方式与科目实质不符,且无法体现当期风险状况。

  五是,新增“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投资者教育经费”科目。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居间人费用”明细科目,记录期货公司支付给居间人的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以配合监管部门对居间人管理的新要求。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投资者教育经费”明细科目,以集中反映期货公司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各项费用。

  宝城期货金融研究所所长程小勇分析指出,《财务细则》的出台对于期货公司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业务带来的财务处理更加明确和规范,有利于创新业务的发展,例如以减收形式收到的“保险+期货”业务收入可以单独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二是可以让期货公司监护,居间人收入仍在“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或 IB介绍费”科目中进行核算。随着期货公司投教活动增多,投入也比较大,《财务细则》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投资者教育经费”明细科目,以集中反映期货公司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各项费用。三是引导期货公司强化风险管理,本次《财务细则》将“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调整为“期货风险准备支出”,同时下设“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和“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其中“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即体现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时,期货公司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支出。

意在加强居间人管理

  上述五项调整中,《财务细则》增设“居间人费用”科目,以配合监管部门对居间人管理的新要求。

  关于居间人业务支出及中间介绍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财务细则》的起草说明中提到,根据现行居间人管理要求,居间人费用为期货公司为获取居间服务而支付给居间人的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同理,期货公司支付给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IB)支出,也属于佣金报酬。考虑到上述两项支出的实质为期货公司的展业成本,《财务细则》按照行业内多数期货公司核算习惯,维持《指引》现行核算方式,以减少对期货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指标的评价和排名影响,即仍在“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或IB介绍费”科目中进行核算,并且报表列示中计入业务及管理费。同时,对应的负债端科目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在程小勇看来,本次《财务细则》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居间人费用”明细科目。这一方面是规范居间人佣金的发放,明确将居间人费用列为展业成本;另一方面是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

  本报记者注意到,自去年9月10日《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施行以来,中期协通过上线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疫情下拟安排居间人专场考试等,多措并举推动居间人队伍逐渐优化、助力期货居间业务规范化发展。

  当前,距离《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一年过渡期结束还有不到三个月时间。“从居间人管理来看,监管部门及协会对于居间业务的管理成效突出,以往居间人管理混乱,投资者与居间人产生纠纷、诉讼等事件频发。《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后,居间人专业素质、行为规范和合规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期货公司也加大了对居间人的管理,清理了大量不合规的居间人。”程小勇对本报记者表示,从监管角度来看,居间人管理有明显的成效,但是对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获取收入短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长期来看居间业务规范可以让期货公司减少与投资者的纠纷,合规发展,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中期协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国内共有9011人完成居间人职业培训,5634名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

更多具体细则待出台

  当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正在进一步完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为期货和衍生品行业与市场的长远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今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接受《期货日报》专访时建议,从现在开始,法律授权的所有机关、机构都要及时启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治规范指引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工作,完善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高法律实施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期货和衍生品法》全面、切实、有效贯彻实施。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23、36、38、51、58、77、112条都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标准,第70、105条还要求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期货市场的规章和规则、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规则、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第104条要求期货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第83条还要求期货交易所制定有关业务规则。

  本报记者注意到,以行业协会为例,除了近日发布《财务细则》外,中期协4月22日还发布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行业失信行为名单管理机制,构建多层次的自律管理体系,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期货交易所方面,6月6日,广州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12项交易业务规则,具体包括1项交易规则、12项业务办法,涉及交易管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管理、会员管理等各个方面。

  “目前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细则不断完善,这意味着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传统期货市场发展面临的法律方面的短板得到补充,未来期货行业会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细则中稳健发展,并在服务实体经济中贡献更多力量。”程小勇认为,“通过《期货与衍生品法》的内容推断,未来期货市场在场内和场外业务协同、做市业务等方面会有更多完善的细则出台。”

  提到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厦门大学金融学教授韩乾对本报记者表示:“比如产品上市注册制、单一主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和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场外衍生品报告库建设、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等,这些都需要具体细则的配套和出台,目前也都正在研究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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