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快评|期货和衍生品新法出台,金融监管与服务能力加强

2022-04-27 12:54:00 首页 > 期货 中银研究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经过30多年的探索,我国期货市场已成为全球几大重要市场之一,2021年全市场累计成交量、成交额分别为75.14亿手、581.20万亿元,均创历史新高,其中商品期货的交易规模更是连续11年位居全球第一,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有色金属、焦炭、动力煤和黑色建材期货市场。此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制定,是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又一里程碑,对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进一步活跃商品流通、促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推动相关产业升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下我国应对严峻形势,提振金融市场信心的一项关键举措。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过去几年,虽然我国期货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配套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期货和衍生品法此前已是我国金融市场立法的最后一个盲区。这次“新法”内容全面,我国金融市场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已经算是完整和健全。一是完善了对衍生品交易和机构的监管体系。“新法”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新法”也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新法”还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服务机构、期货结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各类机构的自律管理和风险防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坚持统一监管的原则,有效防范和消除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之间可能存在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二是完善了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新法”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三是完善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新法”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内机构联动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期货和衍生品法强化了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

  针对国内企业过去在衍生品国际交易中屡受狙击并造成巨额损失,“新法”特别强调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旨在保护我国参与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持仓限额豁免。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扩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增强期货公司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企业,预留了法律空间。二是加强市场风险防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新法”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等风控制度。健全期货市场的风险识别、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强化期货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规定异常情况紧急措施和突发性事件处置措施,完善市场监测监控制度、构建立体多元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显著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三是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新法”突出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构建了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明确交易者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期货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期货和衍生品法为金融机构联动合作提供更多机会

  。一是为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产品。受美联储加息、疫情暴发和俄乌局势等因素影响,近期无论是大宗商品价格还是汇率都呈现波动放大的趋势,期货及衍生品客户保持着旺盛的需求,特别是套期保值和避险需求急剧上升。银行与期货公司可以加强合作,积极拓展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产品,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二是丰富资产管理产品。在当前的资管业务的投资方向中,依据风险从小到大分别是国债、债券、银行理财、股票和金融衍生品,其中金融衍生类资管产品风险虽然最大,但预期收益也是最高。随着“新法”实施,期货交易所会有更多新品种上市,期货期权品种有望更加多元化,为资管业务带来更多组合创新机会,也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三是为银行创造跨境金融服务机会。此次“新法”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规定了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银行可以发挥外汇业务及境外网点优势,积极撮合境内外联动合作机会,并提供全球现金管理、资金汇划结售汇以及属地政策咨询等配套金融服务。

  (点评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 曾圣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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