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理财陷阱环环相扣,需警惕

2022-09-17 01:27:00 首页 > 理财 图博法律顾问

案情简介

  蔡某因在小利处购买商品与她认识,2018年9月21日,小利开始向蔡某推销EXPASSET,宣传投资者投资享受分红收益,静态一年3-6倍收益。2018年11月16日,在小利多次邀请下,蔡某向小利首笔转账875元用于注册账户,同时提供QQ邮箱账号及密码用于注册账户。激活账户后小利指导蔡某进行交易,同时,小利告诉蔡某向其转款的875元已兑换成125美金由其转至蔡某账户。

  2019年3月5日,小利催促蔡某要追加投资,让蔡某转款3000美金,并依据利率计算出3000元美金需转账20300元人民币,在此后小利一直告知蔡某所有交易均是美金交易,所以需要蔡某将人民币转至小利账户,由其兑换成美金转入平台进行投资。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蔡某在小利的指示下注册多个账户,蔡某向小利转账后委托小利兑换美金并转入EXP ASSET进行交易。蔡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小利转款366882元人民币。

  投资方式为蔡某向小利进行人民币转款,由小利兑换成美金代为投入EXPASSET进行投资理财,约定静态收益1%日分红,周复利5%。2019年8月18日,蔡某向小利进行了最后一笔21000元转款,第二天EXPASSET关闭。至今,EXPASSET网站也无法进入。

  蔡某认为,小利收到蔡某转款后所进行的投资行为系外汇投资,小利不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质,也未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其私自收取现金兑换美元投资的行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理财法律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小利应当返还蔡某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根据查明的情况,其投资方式为在EXPASSET网站上买卖数字货币,实际为外汇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因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的交易平台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已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及相关人员具有从事外汇交易资质,故被告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外汇投资理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366882元。

律师提示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必须是一方获利并使他方受损,受损和收益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有一方受益;2.必须有他方受损;3.受损和收益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损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之人”。不当得利的事实一经发生,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现实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不当得利的存在,所以一定要在源头上杜绝,投资需谨慎,即使是熟人之间推荐投资理财项目或平台,也要保持冷静思考,应当充分知晓投资失败的风险并承受投资亏损的后果。

  购买股票、金融理财等产品,要通过正规的机构,可以在证监会网站了解资质。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贪心、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发来的盈利图,不加入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不轻信“营业执照”。对于要求通过网络转账汇款的,牢记“不轻信、不转账、不透露”,转账前一定要确认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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