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客户疑问解答

2022-05-26 10:49:00 首页 > 基金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清理场外配资问题,对行情会不会有大的影响吗?

  不会,理由如下:

  (1)本来行情是机构和外资主导,他们不需要场外配资。

  (2)目前的场外配资,是很小众小资金的行为,对股市不有大影响呢。

  (3)50万以上资金,直接用券商的正规合法融资了。

  下午2:09。关键节点,出这样的消息。 A股多少次因为配资问题而惨遭重创!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941号

  本院认为,关于林金森围绕一审、二审收取诉讼费用所提出的各项异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该异议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至于林金森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不应收取诉讼费用等理由,因本案并不属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对于林金森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剥夺林金森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场外配资合同以及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案涉《借款合同》虽然满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自然人、法人进行资金融通,但其配资目的是进行证券交易,且配资方和用资人约定的保证金制度也是围绕证券交易与股票账户所专门设计的,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案涉合同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法律特征,故原审法院在全面实质审查后将案涉《借款合同》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并无不当。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林金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其释明。而林金森经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尽管林金森上诉表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返还款项”,但始终未就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变更予以明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林金森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林金森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金森的再审申请。摘要研究18554658888

  场外配资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 夏文中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票二级市场交投比较活跃,一些嗅觉灵敏的商人便闻到了商机,干起了场外配资业务。由于场外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股票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场外配资通常有较大比例资金杠杆,加大了用资人的投资风险,譬如配资方收取的高额利息、配资方的强行平仓、配资方卷款跑路、还有配资平台虚拟盘交易等诸多风险,用资人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投资的失败,这样容易引发配资方与用资人的纠纷。在当前,由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场外配资纠纷如何诉讼,下面笔者就办理场外配资案件谈谈几点体会。

  一、 场外配资的形式及司法实践认定

  (1)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2)用资人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一定的杠杆比例,将资金和股票账户出借给用资人用于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并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用资人和配资方共管股票账户和密码,配资方向用资人固定收取管理费或者利息的行为。

  二关于场外配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股票场外配资属于只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股票场外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该行为系非法活动。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故此从理论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对场外配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是无效的。

  三 场外配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四、场外配资纠纷诉讼案由选择与法院管辖

  场外配资纠纷通常有《借款炒股协议》 、 《合作投资炒股协议》 、《融资炒股协议》等几种常见合同引发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以民间借贷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融资融券纠纷等案由审理,当事人在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时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院管辖和审理时的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拿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管辖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对选择恰当的案由、管辖法院也很重要。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融资融券纠纷的发生,建议用资人到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如果当事人在场外配资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该立即保存配资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配资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诉讼时效内积极向法院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注意银保监会涉及股市的话

  7月11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谈到:

  “部分资金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推高资产泡沫”。

  “当前特别要强化资金流向监管,规范跨市场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防止催生资产泡沫,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实体经济中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说明管理层在这一轮股市暴涨的过程中,已经不是关心股市低迷的问题了,而是开始关心资金违规入市与违法场外配资的问题了。

  管理层对市场的关注点已经开始转移,希望股市能够健康上涨。

  最高法: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1941号

  争议焦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认为:关于林金森围绕一审、二审收取诉讼费用所提出的各项异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该异议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至于林金森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不应收取诉讼费用等理由,因本案并不属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对于林金森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剥夺林金森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场外配资合同以及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案涉《借款合同》虽然满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自然人、法人进行资金融通,但其配资目的是进行证券交易,且配资方和用资人约定的保证金制度也是围绕证券交易与股票账户所专门设计的,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案涉合同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法律特征,故原审法院在全面实质审查后将案涉《借款合同》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并无不当。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林金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其释明。而林金森经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尽管林金森上诉表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返还款项”,但始终未就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变更予以明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林金森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18554658888

  重磅!证监会曝光258家非法场外配资平台机构名单,近期还将再曝光100多家!

  周一专门和大家聊过场外配资的最新情况,线上伞形信托基本控制住了,现在主要是线下独立账户配资问题,从上周末媒体报道场外配资抬头,到今天监管层曝光258家场外配资机构,行动非常迅速。

  与查处场外配资对应的是近期的市场,确实太火爆了,下手晚了一大批场外配资进来会带来很大的风险,2015年市场就是因为这崩盘的,监管层及时出手,把这种不确定隐患扼杀在苗头,才是健康长牛的重要保障。

  话说回来,炒股还是要用闲钱炒,我以前碰过杠杆,但加了杠杆心态就变了,输了心态没有几个好结果的,还是多大碗吃多少饭,来得快的财富去得也快,理性投资才是王道。

  #A股# 【天山生物回应配资疑问:网站被冒用 已报案】天山生物控股股东天山农牧业母公司上海智本正业的网站,显示是一家场外配资公司。对此,天山生物董秘于舒玮向记者表示,上海智本正业的网站今年3月份到期,随后未做续费,网站域名5月份被一家无联系方式的用户占用,对方不知用何种方式获取了上海智本正业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将其放在该网站上,此外,网站上的照片、证书均是来自网络并PS造假。上海智本正业已经在网安报案,备案注销也在办理

  【#央视财经热评#丨场外配资露头就打,监管前置发挥效能】证监会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场外配资平台名单,其中不乏“大智慧”“同花顺”等仿上市公司山寨平台。而这还仅仅是曝光和惩治非法场外配资的第一步,证监会近期还将曝光100多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

  为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证监会对场外非法配资行为露头就打,非常必要、十分及时。这样的监管前置充分体现出证监会的前瞻性、主动性。非法场外配资,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场 “刀口舔血”的冒险,而对于那些所谓的配资公司来说,这是一场“吸血鬼”的盛宴。

  近年来,总体上看,场外配资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明显收敛,但在网络环境下引流与展业便利,违规机构不断搞出新花样,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证监会持续打击场外非法配资,但高额的利益让这样的违法行为仍屡有发生,每当市场有所活跃,他们就会沉渣泛起。治理非法场外配资乱象,须要从“防”“打”“疏”三方面着手。

  “防”

  防范场外配资乱象,需要明确的法规做指导,需要完整而严密的监管系统,需要监管者与投资者共筑防线。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在当前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如何借助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监管,需要不断探索。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自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打”

  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打击场外配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常态化。对场外配资活动,监管机构须持续加大监测力度,积极调查处理,及时予以曝光,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监管部门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数宗非法配资案件。通过监管高压,对不法份子形成威慑力。

  “疏”

  场外配资的需求是如何产生的?

  从根源上说,是人性中的贪婪导致投机需求。市场行情带来“赚钱效应”,诱惑了部分投资者试图通过加杠杆来牟取暴利。

  合法的杠杆工具,比如融资融券,对投资者有适应性要求,一些达不到“门槛”的投资者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冒险进行场外配资。

  要从根本上解决场外配资的问题,除了加强制度建设、进行风险教育、加大打击力度以外,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更多投资者的杠杆交易需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疯狂的股市突发利空,证监会严查场外配资。大盘怎么走?

  严查场外配资这个肯定是利空无疑,无论是从资金面还是情绪上都是利空。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入场配资有多少,以我个人观点来看,证监会持续对配资的严打,入场的配资并不多,或者说极少。很多所谓的配资平台多是诈骗类的压根就没有进入市场。所以说从资金面来说影响我认为不是太大。

  从情绪来说肯定会有影响,短线指数降温让投资者更理智也是好事。

  关键还是要看市场的表现,由于目前的市场太火爆了,不排除大盘根本就不理会这个利空也是有可能的。大方向牛市不变,这个小利空不足以影响股市的走向,做好板块轮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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