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刑事打击

2022-05-26 09:39:00 首页 > 基金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证监会屡次提醒场外配资风险,正动用技术手段严格把控,这对股市健康发展有何影响#

  防非宣传月|【防非指南一点通03】防范非法场外配资活动

  【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证监会、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对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保持“零容忍”,紧密协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打场外配资机构及软件开发商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净化市场生态。在各方协同努力下,全年证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或通报场外配资案件线索89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切断多个跨区域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有效遏制了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蔓延。

  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020年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庆“撮合网”等十起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这些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杠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官网;ZY)案例戳图↓

  诈骗罪案子,浦东看守所会见~场外配资风险大,一不小心血本无归~

  最高法•场外配资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941号

  本院认为,关于林金森围绕一审、二审收取诉讼费用所提出的各项异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该异议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至于林金森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不应收取诉讼费用等理由,因本案并不属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对于林金森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剥夺林金森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场外配资合同以及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案涉《借款合同》虽然满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自然人、法人进行资金融通,但其配资目的是进行证券交易,且配资方和用资人约定的保证金制度也是围绕证券交易与股票账户所专门设计的,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案涉合同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法律特征,故原审法院在全面实质审查后将案涉《借款合同》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并无不当。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林金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其释明。而林金森经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尽管林金森上诉表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返还款项”,但始终未就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变更予以明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林金森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林金森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金森的再审申请。摘要研究18554658888

  第一次!

  国务院发文严打场外配资,15年行情要重现了吗?

  千股跌停再现?

  最高法: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1941号

  争议焦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认为:关于林金森围绕一审、二审收取诉讼费用所提出的各项异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该异议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至于林金森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不应收取诉讼费用等理由,因本案并不属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对于林金森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剥夺林金森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场外配资合同以及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案涉《借款合同》虽然满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自然人、法人进行资金融通,但其配资目的是进行证券交易,且配资方和用资人约定的保证金制度也是围绕证券交易与股票账户所专门设计的,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案涉合同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法律特征,故原审法院在全面实质审查后将案涉《借款合同》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并无不当。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林金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其释明。而林金森经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尽管林金森上诉表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返还款项”,但始终未就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变更予以明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林金森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18554658888

  【又一起场外配资“杀猪盘”告破,投资者竟不知自己玩的是“虚拟盘”】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起“场外配资”虚拟盘案件,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段文敬、李智、陈文鑫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相互合作配合,利用多个微信号虚构“老师”、“助理”、“客户”等身份,以提供高倍率的杠杆配资为诱饵,通过谎称有“行情分析师”指导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他人盈利信息等方式引诱被害人投资。为赚取“建仓费”、“递延费”等高额手续费,被告人不断向被害人发送“行情信息”,诱导被害人频繁“做单”。为造成被害人的交易亏损,被告人采用让被害人少赚多亏的策略,在被害人略微盈利时便诱导被害人“出单”,以减少被害人的盈利,在被害人亏损时,以告知行情会反转等方式诱导被害人继续“持单”,以扩大被害人的损失。最近经鉴定,该平台未与证券交易所发生数据交换,不存在真实的股票交易行为,且后台具有修改防止盈点的功能。首席财经

  案法85:“合作炒股”签订的场外配资协议的性质认定。

  刘关张决议投资股市。刘出2亿,张出2.3亿,两融4.2亿,一共8.5亿集中于关某的证券账户。刘某出资为借款,年化16%。张三操盘,张三的2.3亿“劣后”,张三负责“融资融券”并承担融资保证金的补足义务。杠杆不得超过2.7倍。

  2018.5.18资金集结完毕,张三准备大干一场。

  2018.6.27关某账户报警。张三另外补入1.1亿。

  2018.7.5,其投资的股票复盘后“无量下跌”,万劫不复,被强制平仓。张三把残留的4155万元含泪转走。

  刘某起诉张三要求还本付息。张三说借款合同是毛,双方真实意思是借名炒股、是违法行为,借款合同应该无效。本案是虚假诉讼。

  最高院判决:张三10日内返还刘某借款本金2亿元,以及2018.5.18起年化16%利息。被借名人关某对前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

  合伙本是同林鸟,大火烧来各自飞。各种撕。

  1、亏得底掉的时候,改口主张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合作投资关系,主张损失共担,未获支持。借款还是合作,关键在于事先有没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另外一个案件刚刚好反过来,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赚大发了,主事方给小股东还本付息,主张是借款关系。

  3、主张大家一起干的这破事是违法行为,因此无效,借以逃脱违约责任,同样行不通。

  4、我们国家一共有七个国家机关,国务院与最高法是平行的。因此,司法是必须尊重行政的,大家在打官司过程中经常主张对方偷税、违反证券行政管理而无效,法院会告诉你另行去稽查局、证监局举报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法院不会越俎代庖直接插手行政管理。

  当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就不同,刑事犯罪属于司法主管的。法院这时候会终止审理移送公安检察院立案。

  【上海侦破百余起涉疫类经济犯罪案件】

  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长宁公安分局,在黑龙江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循线深挖货源,成功侦破一起通过虚假注册电商实施哄抬物价的跨省案件,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长宁警方在“黑骑手”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骑手配送的货物来自两家可疑网络店铺。店铺由杨某注册在黑龙江,系没有实际经营地的虚假店铺,且对外销售的民生商品价格畸高,存在哄抬物价的嫌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随即会同长宁公安分局展开调查。

  经查,今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在黑龙江的杨某冒用其他企业工商证照,注册虚假网络店铺,大幅加价对外销售蔬菜等民生物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由在上海的李某招揽没有资质的骑手,违反上海市防疫规定,组织采购超市库存商品和民生物资,并安排配货送货。截至案发,累计非法获利7万余元。警方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还通过微信接单方式对外销售民生商品,恶意抬高跑腿费用,非法牟利4.5万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杨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年以来,上海公安经侦部门持续深入推进新型现代警务机制建设,针对经济犯罪形势特点,精准预警、精准打击、精准处置各类经济犯罪和风险隐患。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公安经侦部门按照“严打击、保民生、助防控”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聚焦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各类涉疫经济犯罪,会同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市累计侦破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近千起,其中涉疫类案件100余起。期间,上海公安经侦部门通过打击“黑骑手”,深挖幕后的“黑商家”“黑团长”,先后侦破哄抬物价犯罪案件60余起。

  据介绍,上海公安经侦部门今年以来已先后侦破特大跨境地下钱庄案等100余起金融犯罪案件,操纵证券市场和非法经营场外配资复合型案件等20余起重大证券犯罪案件,130余起涉税犯罪案件。(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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