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股票能配资吗

2022-05-24 07:24:00 首页 > 基金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如果股市持续下跌,配资股民该怎么办# 不应该借钱炒股,更不应该配资炒股。

  上涨收益放大,但是下跌亏损也一样放大。

  炒股不能有赌一把的心态。

  说一下我有过的惨痛经历。

  2019年猪肉因为猪瘟短缺价格飞涨,猪肉股上半年涨的很好,因为一直在关注,看到了好多大咖的推荐文章,下半年唯一确定的投资机会是猪肉股,猪肉会涨到多少多少(后来确实猪肉价格涨了)。

  因为前面股票有亏损,银行借的钱年底要到期还,于是把二十万资金配资加十倍杠杠在四月最后一周买大北农。大北农四月最后一周震荡收阴,亏损十万,每天的配资费都要三、四千,根本无法承受。

  四月最后一天是周五,下午刚好看到康美药业放量拉涨停,就在涨停附近分批买入,心想第二天拉个涨停十万就回本了。

  康美药业收盘没封涨停,还有点下跌。周一开盘直接ST跌停,没有卖出的机会。

  二十万眨眼之间就没了。

  现在想想真的是傻,把股票市场当赌场来赌,哪有不输的道理。

  股票市场是最不公平的市场,和赌场也没有什么区别,养肥了少数人,亏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血汗钱。

  有的人炒股属于赌博性质,特别是加杠杆的人。

  中国的股票市场,大多数都不值得投资,都是投机分子的筹码。我一直也认为适当配置一部分自己熟悉的领域,持仓一部分优质蓝筹股票对于资产的多样化,增值保值还是有一定好处。

  但是配资炒股,我是坚决反对,这种就是赌博,一旦股票下跌到安全线下面,证券公司给你强制平仓,你就是血本无归了。

  所以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真的不是一句空话,对于大多数人最好的办法还是远离股票,身心健康,多关注一下身边的人和事[微笑]

  我玩股票这么多年,从不配资,已经清仓的部分盈利43万,目前持仓部分亏20多万。反正就拿着,就当一个资产配置平台而已。

  目前,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十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记得15年朋友从120万炒到赚800多万,后面碰到融断,周末朋友说再跌就要去挖煤了。

  另外一朋友做服装生意,看到自己的票赚钱了,给亲戚朋友说给你们15%的利息,集了200多万资金加上自己的130多万资金再配资,碰到融断后被强平了。整体就趟在床上,不吃不喝,我也不会安慰人也不知道怎么劝他,他老婆给他熬粥每天端过去也不吃,三天后才慢慢开始吃。到现在我也不敢跟他交流股票了。

  一亲戚看我们股票都赚钱了,开了个户让我跟他炒,自己的资金无所谓,操作别人的账户肯定是有压力的,开始5万试水,记得当时是跟他买的基金5天赚了40%多,他看着赚钱这么容易,拿过去账户自己炒,开始赚钱,后面慢慢亏钱,融断的时候就受不了了,两夫妻吵架。知道厉害性,开始敬畏市场了,说再也不炒股了。

  我做生意的市场亲戚很多,哥哥看我股票赚钱了,也开了个户,自己不敢炒账户丢给我,买啥呢?运气好跟他买的中国电建,两天就赚了10多个点,开心啊,马上拿过去自己做,山鹰纸业里面亏的一塌糊涂。

  还是要敬畏市场

  炒股千万不要做配资,还5倍杠杆。

  这位阿姨500万本金,做到1000万,结果5倍杠杆,两个跌停本金就灰飞烟灭了,如果只是自己本金再吵,只要不强行平仓,最多被套牢,等解套,可是一配资,被强行平仓,连翻身都机会都没有。15年股灾洗了很多配资做股票的,中产家庭一夜返贫,很多人还都倒在黎明前。

  中国巴菲特”张磊:给散户3个忠告。

  1、不要加杠杆。在牛市的时候,很多股票都想着快速致富,有些人融资炒股,有些人配资炒股,也确实有人真的赚到钱了,但这只是幸存者偏差,杠杆其实并不能提高赚钱的成功率,而只能放大收益率和亏损率,一旦时点没有踏对就会爆仓,就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了。有不少股票在2015年配资加杠杆炒股最后血本无归,就算是新一轮牛市来了也和你没关系,所以千万不要借钱炒股,不要加杠杆,只要能在股市中活下去,就有赚钱的可能。

  2.一定要买好公司。股票涨跌由多种因素决定,有时候是因为大盘涨,有时候是因为板块涨,有时候是一个公司的利好消息而涨,但这些因素都只能决定短期因素,一家公司股票高低最终还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决定的,苹果公司为什么涨了几百上千倍?阿里巴巴、腾讯为什么涨了几百倍,贵州茅台为什么能从几十块涨到几千块,都是因为它们的营收和净利润在保持增长,股票短期是投票器,但长期是秤重器,一定要投资优质公司才能最终获得回报。

  2、不要去猜顶和底。每个股民都幻想自己有未来眼,可以精准地预测顶部和顶部,然而这是不可能的,越是喜欢猜就亏得越差,在2015年牛市结束后,有不少股民去抄底,结果亏得很惨,因为抄底意味着投入更多资金,一旦没有抄到底,只会加重亏损。同样的顶部也是一样的,股票涨两天就觉得到顶了,然后马上清仓,结果卖了之后又涨了很多倍。股市的顶和底是走出来的,而不是猜出来的,需要顺势而为,在中期趋势中作出对应的策略选择。

  张磊,高瓴资本创始人兼董事长,2005年创办高瓴资本,用15年时间将高瓴资本从0做到5000亿以上规模,成为亚洲最大的私募投资基金。腾讯、京东、滴滴、百度等公司,背后的投资人都有高瓴资本,张磊看好中国经济的前景,选择重仓中国,目前已投资超过800家中国企业,包括有药明康德、百济神州等医药研发企业,还有百丽国际、福耀玻璃、江小白、蓝月亮等。

  高瓴资本2020年重仓投资的宁德时代更是一路大涨,成为A股深圳市场一哥,市值超过1.2万亿,为高瓴资本带来了巨大的投回报,不得不说,张磊的投资眼光真的很牛。

  张磊先生用三年多时间,将自己的投资经验写到了《价值:我对投资的思考》一书,在书中首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投资体系,并分享了高瓴资本七大投资公式,高瓴资本15年规模增长3500倍,投资年化回报率39%,比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公司年化收益率还要高出18%,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有原因的,张磊的投资原则、选股逻辑和交易规则,可以让我们在投资路上少走弯路,对每个人来说都有很好的参考作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图片下方的看一看或蓝色链接学习。

  #如果股市持续下跌,配资股民该怎么办# 很简单,因为前提条件是持续下跌,所以股民配资去融券卖空或去股指期货买空单都可以赚钱的。但人性使然,赌徒最后的结果是不到倾家荡产不罢休,况且有著名经济学家说A股连赌场都不如。珍惜家庭珍惜生命,远离股票市场。

  啥叫杠杆?

  不知道为什么,金融行业就喜欢弄一些玄幻的名词来糊弄人,炒股票叫配资,炒期货叫合约,炒房叫杠杆。

  我本来就不认识几个字,再整几个新名词更是弄得我云里雾里的,我今天终于明白了,说来说去,不就是借钱么?

  你没那个能力,还想干那么大的事情的时候,借钱是唯一的办法,不光个人借钱,企业也借钱,大量的借,恒大不就借了2000000000000(2万亿)?

  社会高速发展的时候,借钱的确能让咸鱼翻身,屌丝逆袭,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问题是,生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还有各种意外,有的时候,还有天大的意外,例如疫情。

  当收入骤降,支持不变的时候,任何人都支撑不住了,当初的“杠杆”就成了毒药,不毒死你,也让你扒层皮。

  为了配资能打个新,半个多月前已一万成本买入了六只股票,基本上是同时买入,但短短不到二十天,差距还是蛮大的。因为是配资,我买的都是打算拿上五六年以上的,所以已大比例分红为第一选择原则。只买了一万块,玩玩。#微头条日签# #股票#

  最高法: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1941号

  争议焦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认为:关于林金森围绕一审、二审收取诉讼费用所提出的各项异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该异议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至于林金森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不应收取诉讼费用等理由,因本案并不属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对于林金森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是否剥夺林金森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场外配资合同以及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案涉《借款合同》虽然满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自然人、法人进行资金融通,但其配资目的是进行证券交易,且配资方和用资人约定的保证金制度也是围绕证券交易与股票账户所专门设计的,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案涉合同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法律特征,故原审法院在全面实质审查后将案涉《借款合同》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并无不当。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林金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其释明。而林金森经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尽管林金森上诉表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返还款项”,但始终未就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变更予以明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林金森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18554658888

  场外股票配资业务是否构成犯罪?

  修法前的《证券法》没有将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特许专营业务,而如果要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的特许经营制度,场外配资业务属于一种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当时的《证券法》没有将其列为证券公司的专有业务,没有这一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很难定罪。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第120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中,专门增加了一项,就是“融资融券业务”,还特意强调,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这些业务。 结论就是未经证监会批准开展的场外股票配资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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