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8配资是三方存管吗

2022-05-23 21:54:00 首页 > 基金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05年三方财富起步,08年4万亿计划,政府撒钱,成立各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接着09年PE、VC跳出来了,靠PPT包装pre-IPO,这是所谓的初期阶段;

  10年三方财富开始遍地开花、陆续各种上市,12年券商资管,各种保本保息的东西冒出来,13年P2P兴起,实则资金盘,14年杠杆牛,配资火的不行,新三板的股权包装出来在外面乱卖,15年众筹、P2P、民间借贷等非法集资开始暴雷,16年~17年保险公司利用万能险投资刚兑,各种并购,这是所谓的中期草莽阶段;

  18年大资管新规颠覆市场,去杠杆破刚兑,流通股权开始陆续暴雷,私募基金也开始会被定非吸,明股实债的私募、股权开始兴起,19年非标转标,三方财富包装的票据开始暴雷,20年P2P清零,地产三道红线引发信托排队暴雷,21年金交所开始整顿、FOF兴起,22年银行理财净值化,收益风险从此都不确定

  场外配资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 夏文中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票二级市场交投比较活跃,一些嗅觉灵敏的商人便闻到了商机,干起了场外配资业务。由于场外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股票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场外配资通常有较大比例资金杠杆,加大了用资人的投资风险,譬如配资方收取的高额利息、配资方的强行平仓、配资方卷款跑路、还有配资平台虚拟盘交易等诸多风险,用资人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投资的失败,这样容易引发配资方与用资人的纠纷。在当前,由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场外配资纠纷如何诉讼,下面笔者就办理场外配资案件谈谈几点体会。

  一、 场外配资的形式及司法实践认定

  (1)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2)用资人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一定的杠杆比例,将资金和股票账户出借给用资人用于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并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用资人和配资方共管股票账户和密码,配资方向用资人固定收取管理费或者利息的行为。

  二关于场外配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股票场外配资属于只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股票场外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该行为系非法活动。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故此从理论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对场外配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是无效的。

  三 场外配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四、场外配资纠纷诉讼案由选择与法院管辖

  场外配资纠纷通常有《借款炒股协议》 、 《合作投资炒股协议》 、《融资炒股协议》等几种常见合同引发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以民间借贷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融资融券纠纷等案由审理,当事人在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时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院管辖和审理时的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拿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管辖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对选择恰当的案由、管辖法院也很重要。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融资融券纠纷的发生,建议用资人到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如果当事人在场外配资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该立即保存配资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配资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诉讼时效内积极向法院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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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房企的运作逻辑本质“胜似金融”,这里面“影子银行功不可没,也就是这些信托、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等等非标产品。原本,开发商是营建商,即“买地-建房-卖房-回款-赚钱”,这是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我国的开发商,过去也是这么干的。但是,大概在2012年以后,正规渠道控制地产融资,信托、第三方财富、私募资金等大量涌现,行业全面利用前融,买地阶段就开始加杠杆了。

  正规融资渠道越紧张,前融的操作就越频繁和越复杂,非标产品就不断进化,以逃避金融监管,流入地产企业。特别是,近年来房价地价上涨到高位,需要更大的资金体量才能撬动土地资产,实现销售业绩规模化操作,自有资金的高回报率。于是,就出现“资金池”业务。

  即以少量的自有资金撬动前融配资,原来“一块钱的本金”可以做2块钱的事,现在可以做5块钱的事。有了资金池以后,开发商买地的自有资金,也可以实现配资,也就是“前前融”,即成立SPV,放出股权,吸引社会资金,形成几道配资。极端情况下,做到“零自有资金”获取项目。

  这样,原来“一块钱的本金”,可以做20块钱的事。一般来说,前融资金方拿到了项目抵押权,“前前融”的出现,其实是没有底层资产的信用类融资,但也能融到钱。一方面,资金池多层嵌套,出资方根本不知道是否有项目抵押;另一方面,资金方对房地产融资充分信赖。一般制造业、服务业的利润率在5%左右,但地产可以达到10%以上,所以,在巨大的赚钱效应下,社会资金就被吸附过来了,而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根本无法做到监测和监管。当房价能够上涨,当房子能卖出去,当开发贷能顺利进来,各类前融就可以全身而退。

  这个游戏规则玩儿的心跳。当房子卖不出去了,或者当开发贷进不来了、金融机构不给“借新还旧”了,资金链循环就紧张了,最薄弱的那个环节容易出问题。或者,杠杆每加码一个档,就需要更大的资金、更快的节奏来覆盖,否则就崩掉了。这就是很多企业的运营逻辑。

  私募管理人发生哪些情形,会被暂停基金产品备案?

  一:暂停产品备案情况汇总

  以下情形协会将暂停管理人新产品备案

  1、私募管理人进行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通过或补正次数超过5次

  2、基金到期3个月内仍未提交展期申请或清算申请的

  3、私募管理人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4、私募管理人未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5、私募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系统报送相

  关信披报告累计达2次

  6、私募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

  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7、私募管理人被要求出具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

  8、私募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9、私募高管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0、私募管理人如有其他行政及自律处罚

  11、其他紧急情况

  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自律规则,当私募管理人违反某些规定,或者异常之后,将会暂停基金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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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习惯用股票软件看行情,一定会注意到几个细节的地方。以前很多第三方股票软件如同花顺、东方财富等等都可以直接登陆证券公司的行情交易系统,然后进行委托和交易。但是现在这些软件的功能都被取消了,只能用这些软件看行情,不能继续用这些软件做交易,如果要做交易就必须去证券公司自有的软件系统下单了。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以前证券公司为了能拓展业务,就和这些第三方软件公司谈好,由他们负责帮助开新户,凡是他们帮忙开户的都会按人数支付一定的费用,一般一个人300元到700元之间,然后还要根据所开户人的交易量定期支付返佣。从证券公司角度来说,这些客户都是新客户,属于新增资产,只要来了都是增量。从第三方软件公司来说,他们获得了新的业务收入,有钱赚。从客户角度来说,更方便地做交易,而且佣金更低,很好。但是为啥要停了呢?

  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安全,当这些客户通过第三方软件下单的时候,你的账号和密码是从第三方软件发送到证券公司的,所以是存在泄露的可能。如果万一发生泄露,这算谁的责任?而且几年前曾经发生过的利用HOMES系统的配资案件,就是因为证券公司开放了外部软件接口导致,所以这都是巨大的风险点。再加上最关键的一条,这些新增客户是从别的公司那里挖来的,你动了别人的蛋糕,迟早会遇到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最后补充一句,我知道有很多人习惯了这些股票软件,觉得好用。但是我是真从来不用这些,说真心话没什么大用处,你以为的这些技术分析实际上可靠性和准确率都比较低。你每年还要花钱购买软件的使用权,但是有没有想过如果这些软件真的有效,软件公司为啥不自己用来炒股赚更多,而要花费巨资推广卖给你呢?

  外卖这个东西,很多人有误解。你躺在家里,动都不愿意动一下,想吃什么让别人风雨无阻披星戴月掐着秒地给你送到嘴边来,这本身是一个很高阶的服务,为这样的服务支付的钱,应该很多而不是很少。

  因为中国有着充沛而廉价的劳动力,有着高效率的外卖平台,慢慢把这种高阶服务运营成了一种普惠服务,让每个人都能以很低的价格享受到这种服务。骑手拿到的报酬,其实是平台把自己的收入拿出来了一点、商家出了一点、消费者付了一点,三方凑起来的,最终达到了一个动态的平衡。说实话,同时让围绕这套服务运转的包括平台、商家、骑手、消费者在内的各方都得到了自己需要的东西,这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难题。美团和饿了吗能让这件事情达到目前的状态,我觉得不仅是商业模式的进步,也是社会效率和资源配资上的进步。外卖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组织起供应方、需求方、中间方,形成一个能够循环的生态,把蛋糕作大,应该鼓励和扶持,而不应该打压,不应该进行价格管制。

  就算这只手闲不住,要进行管制和调控,也该综合考虑几方的利益诉求,而不是这种盯住一头狗大户发力,打破这种平衡。政策制定者肉食者鄙,也许并不了解这个业态里的真实状态。就好比上次一个处长送了一天外卖,就回来发表一大堆意见应该如何如何一样。拿骑手举例,骑手根本不需要得交满15年才能确保不作废的社保,因为他们没打算在这里长呆,不如每个月多拿500更能解决他的实际问题。要解决问题,当既了解实际情况,也有同理心去切入。

  就算真有为餐饮商家减负的仁慈之心,也得知道餐饮商家真正的负担究竟是什么吧,我相信不需要自己去开一天餐馆,稍微想想就能明白,排第一的显然是房租成本。不过房租成本不好动刀子,一是因为太分散,不好搞;二是因为太敏感,容易搬石头砸自己脚,动摇根基。

  $美团-W(03690)$

  二、开发商的拿地交易架构与机构的配资授信问题

  (一)土地款前融架构中何时成立项目公司

  在土地款的前融业务中,资金机构会特别关注实际拿地的项目公司是否已设立的问题,因项目公司已提前设立的情况下会给资金机构的尽调等带来较多的工作量,且或有负债、隐性负债等很容易让资金机构对开发商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因此拿地融资原则上应提前沟通,并提前与资金机构沟通及确定好拿地的融资架构(具体可参见上文的土地保证金融资架构)。

  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在拍地的过程中,经常都是开发商区域公司(或母公司)在拍得土地后继续设立全资项目公司进行后续开发。这个过程中,土地由区域公司(或母公司)转移到项目公司,如何实现项目公司的土地成本确认是个需要非常注意的问题。依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10.2条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该政策,区域公司(或母公司)将土地转移到项目公司名下就不会被税务局视同再转让进行纳税。

  在税务层面,土地成本如何在项目公司层面进行扣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在满足下述情形下可以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区域公司所支付的土地价款:(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鉴于上述,开发商与资金机构搭建融资架构方面,最理想的应该就是双方设立SPV公司后,由SPV公司参与拍地并最终由SPV全资控股设立的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拿地交易架构对配资的影响

  在开发商通过二级市场拿地的并购贷融资方面,经常会碰到并购交易方式对资金需求、资金峰值、配资比例与授信金额等造成差异性影响的情形。

  按土地稀缺造成的卖方市场的格局,开发商选择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的方式获取土地需考虑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目标公司干净(即或有负债较少或较为可控)的情况下,优选股权收购方式的话,虽需动用的前期资金额较小,但土地历史成本较低将导致后期土增税等较高的问题;二是目标公司不干净(即或有负债较多甚至无法明确核查)的情况下,优选资产收购方式的话,前期收购的资金需求偏大(卖方实收转让价款的前提下过户税费一般亦需买方承担),但收购资产的成本纳入扣除项目后可拉低后期销售时的土增税等税费。

  从融资的角度来说,一般都是前期的杠杆越小越好,而如果因拿地的风控考虑需拖动较大的资金额时,开发商就得充分考虑现金储备及融资的操作难度,尤其是资金机构对项目盈亏的判断和实际可以给到的授信金额问题。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站在开发商的角度上,选择直接收购土地还是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从税务层面分析,假设直接收购土地和收购权属公司股权所支付的对价相同,则直接收购土地资产所付出的全部收购价(不含代卖方缴纳的相应税负),一般都可以进入项目土地成本在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增税层面进行扣除;而通过收购权属公司股权的形式获取土地,由于土地权属人未发生改变,土地成本只能以目标公司原购置土地的价格在税务层面进行抵扣,开发商支付的股权收购款与较低的土地初始购置价之间的差额只能计入股权投资成本,不能作为土地成本在税务层面进行扣除,因此在土地开发建设后需承担相对较高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增税。

  至于实操层面,究竟是选择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还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上述仅是税务层面的考量。笔者就经常遇到开发商因权属公司或有负债和法律关系复杂而放弃股权收购并选择进行资产收购的情况,但所需综合资金需求较高经常导致融资较为困难。

  A股“三傻”,衙门的棍棒也挡不住我上涨

  天山生物借着科创板壳的炒作股价翻了5倍,8月27日收盘后股价异常波动第一次停牌,9月2日复牌后继续拉涨停,据相关数据证明,此次对天山生物的炒作不同以往,这次的主力军是散户,占到交易总额占比的九成以上,原来散户发起疯来机构都害怕,截止到本次停牌的9月8日,供计涨幅479%,相关方怀疑其存在不正当交易,有消息爆料存在配资情况,但公司公告出来做了澄清,截止到发稿,并未有公布其他实质性的消息,开盘20万手封单到10点左右被撬开,从交投意愿看,依然凶猛异常。

  作为资源股里最活跃的一个,豫金刚石借着三代半导体的东风也开始秀起,其实这家公司在去年的时候,业绩就出现了大幅下滑,在公布的去年年报中,甩锅“新冠疫情”,我不明白的是疫情爆发是2019年12月20号左右,2019年的会计报表截止的2019年12月31日,短短的10天时间是怎么影响公司2019年度业绩的?财务洗澡也就罢了,从今年前两个季度的业绩表现看,这个澡并没有洗干净,去年前三个季度净利润分别为3343万元/4638万元/6678万元,到了年报直接变成亏损52亿,今年直接不掩饰了,今年第一季度亏损5487万元,第二季度亏损3.62亿元,其中两项数据值得关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都是销售费用的两倍,管理费用居高不下需要企业管理结构的治理,然而并没有动静,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增加,借款融资较高,三方机构给出的评级是CC级,现金流压力很大,此外,存货大幅增加,预收少的可怜,订单不足后续基本面很难得到改善;然而,即便这样,在这一波炒作中其股价涨幅达到200%,经历了半个月的停牌后继续创下新高。

  在天山生物第一次停牌的过程中,长方集团开始了,9月1日,临近尾盘拉涨5%+,次日天山生物复牌,长方集团直接一字板,彻底奠定了这波行情中龙二的地位,而另一方面天山生物复牌后的涨停也给市场更坚定的信心,这一波中其以200.72%的“成绩”成功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半个月的停牌后空头预期会强化,三个开盘跌停后强势翘板向上攻击,初生牛犊是真不怕虎啊。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什么叫量化交易?为何要警惕量化交易副作用风险 ?

  当前国内量化投资增长迅猛,量化私募总规模已经迈过1万亿元关口。百亿量化私募约为20家,部分量化私募规模超500亿元。

  随着市场的发展,量化交易的“副作用”引起警惕。监管近期提醒,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在增强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引发交易趋同、波动加剧,有违市场公平。量化交易避免交易趋同才能降低副作用。

  鸿福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下什么叫量化交易?

  其实很简单,就拿技术指标来说,一个账户买和卖按照拟定的策略:比如个股的某个周期(如30分钟、60分钟、日线、周线、月线等)最新价大于60日均线价,第三方交易系统自动按照设置好的仓位比例执行下单买入;卖出则是最新价低于某个周期60日均线价(或者另外一个周期均线价),就这样循环交易。

  当然了,上面的系统设置是最简单的,很多牛人会不断的增加比如选股的量化标准,如业绩增长比例或者不做亏损股,单只票仓位控制量等;

  咱们就拿比亚迪002594来说吧,如下图

  该股自2019年12月43元的价格上涨到最高317元,中间只出现过一波单边下单,就是2月至5月中旬;只要单边上涨,那么对于量化交易来说,随便一个简单的模式,就像上面的例子拿60日均线作为一个指标参考,就可以赚钱;基金赚的不单是差价,还有隐性的每笔交易券商返佣,这可是笔超大的费用;比如100亿量化基金,单票分仓10%或者5%的资产介入,然后拿30%仓位资金做日内操作,比如5分钟周期跌破60日均线卖出,突破买入;100亿按8成仓位持股,每天进出倒腾0.3至0.6次,制造成交额就有24亿至48亿,按佣金万分之2算,每天就是48万净收入至96万,一年按240个交易日算就是1.152亿元至2.3040亿元归属基金公司和券商的利润收入;更别说一般机构量化都是按万8以上佣金设置,那就是倍数式成长了。

  因此,只要选择一只未来是上涨趋势的票做量化交易,一般都能赚钱,风险在哪呢?就是当出现系统性突发情况,某个行业板块,或者整体低开突然大量个股出现破位抛售,那么80%以上的技术型量化系统都会自动执行预先设好的卖出信号执行,这就是为什么黑天鹅会让人发毛的原因,那可是巨大趋同性交易踩踏事件。

  所谓有利必有害,这跟2014--2015年的杠杆牛一样,记得当时也有人大喊:如其说是互联网+金融牛,不如说是配资杠杆牛。当年的疯狂到,信托产品1个亿规模,只需要1千万做劣后就可以干,相当于一个跌停板就可以把一个信托产品引爆。量化产品如果没有严格的仓位风控,随着收益多了,作手雄心万丈也会把自己推至悬崖边,只等一个突然的发生而已。

  以上仅供参考,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感谢新老朋友的关注和支持,觉得鸿福的策略分享不错,请点赞+转发,即算是对鸿福的赞赏![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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