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中信信托赔付投资人394.6万元

2022-05-11 13:58:00 首页 > 信托 信托赵生

判了,中信信托赔付投资人394.6万元。

  5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就才某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信信托赔付才某投资损失394.6万元。

判了,中信信托赔付投资人394.6万元

  事情的经过如下:

  投资人才某在2015年5月份和6月份,分别两次向中信信托汇款,共计777.7万元,用于认购富“中信复金1期”信托产品,2015年证券市场遭受滑铁卢,大幅度下跌,致使该信托产品平仓,才某777.7万元投资款,亏损390万,剩余383万,后来才某以《信托合同》和《客户调查问卷》不是本人签署和本人是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为由起诉中信信托,要求中信信托赔付所有投资损失。

  一审过程中,中信信托以才某有多个证券账户和多年股票投资经验为由,判定才某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股票交易经验,拥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应有信托资产承担,但是经过法院核查,中信信托提交的《信托合同》及信托产品相关文件确实并非客户本人签署,而是由大通证券公司代为签署,中信信托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了解到才某的真实投资情况,并未做好“卖者尽责”的相关义务,一审判决中信信托赔付才某394.6万的投资亏损。

判了,中信信托赔付投资人394.6万元

  本案可以看出,不规范的销售行为导致的资金亏损应由金融机构赔付。

  信托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做好适应性义务,包括:客户信息了解、销售过程合规、相关文件签署、充分披露风险、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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