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理财

2022-09-03 04:09:00 首页 > 股票 好运到财经网整理

第1位网友观点:

  一个90后,31岁和我同龄,自述目前负债27个W,目前在工厂打螺丝,看了她发的几个微头条,情绪和心态很稳定。

  身为同龄人没有负债,还有点积蓄,一部分定存一部分理财,虽然理财最近亏损严重,因为暂时不用也不是太担心。

  非常鲜明的对比,我的心态却不是很好,最近情绪还很不稳定,焦虑、迷茫没有方向。

  以前也有过这种情况,总是习惯用酒麻醉自己,后来发现酒醒以后会更加严重,甚至于酒后做出出格的事,自此果断戒酒。

  不出门自己在家反思,还是没有头绪,还是先去打螺丝解决温饱重要,明早回来了继续想。

第2位网友观点:

  昨天同事被骗了钱,伤心欲绝。一阵子诉说以后,她总结说,她被洗脑了。

  其实,所谓被骗子洗脑,还是自己内心贪婪所致。

  比如那些在APP上投资理财的,开始有点甜头给你,等你打入更多钱时,APP就打不开了。

  比如美国大兵跟中国大妈谈恋爱的骗局。

  诸如此类,是我们心中有所图,贪图之心,使骗子才有见缝插针的机会。

  其实,被洗脑的真相,说出来扎心。通常来说,被洗脑,存在两个原因:

  一是两人之间有利益捆绑;另一个是太老实,也可以说是太傻,面对事情,用屁股想事。

  所以从现在开始,知道洗脑的真相是什么,就从不被洗脑开始,谁也骗不了你!

  请牢记:家财不丢,外财不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这也是我一直守财的原则,分享给你。愿你赚钱、守财有道!

第3位网友观点:

  我有时去银行办事,就有推荐理财或保险的人就问我,大爷你怎么怎么吧?我都笑着说,我不办,也没钱办,觉得他(她)们推荐个产品也不容易的,后来我朋友被哄了,我再见他(她)们问我,我就直接说,去!离我远点。

第4位网友观点:

  @廉洁上海 100万买工行理财8个月亏2万。

  上海长宁区的许大姐在工商银行上海北渔路网点参加了一个理财产品<基金>约定半年才能取出本金及收益,应该是六月十九号到期。理财经理金先生来电告诉她,由于四五两个月疫情影响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要她到八月十九号取出可以达到预期收益,她就照办了。

  前几天许大姐去了网点,金经理说目前处于亏损百分之二的状态,要她继续放,待回本有收益了再拿出来。

  许大姐问他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回答不好说。

  许大姐很纳闷,国有大银行怎么越来越让人难以信任?

  小编致电金经理询问,金经理颇为警觉,要求见面聊。

第5位网友观点:

  【“她”理财:#女性投资比男性更稳健##3成女性不做任何投资#】投资这件事上,女性相比于男性更倾向于低风险和稳健的方式。《中国美好生活大调查(2021-2022)》数据发现,对于2022年的投资计划,保险和银行理财最受女性青睐,还有30%的女性选择不做任何投资。

第6位网友观点:

  【哭笑不得!女子分享投资被骗经历 不料又被网友骗了9万余元】女子参与理财投资被骗67万余元,她将自己被骗的经历与网友分享,不料又被网友骗了9万余元。日前,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起让人哭笑不得的诈骗案件。

  听到对方报出诈骗幕后人 感觉有“真本事”转600元

  2021年5月,吴女士在某网络交友APP上认识男子邵某。闲聊时,吴女士提起,她之前在北京参与理财投资,被骗67万余元。听到该消息后,邵某称自己在协助厦门公安机关做事,可以帮忙查询案件信息。

  一开始,吴女士并不相信,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继续聊天,述说自己被骗的经历。邵某表示,这个情况需要先将理财投资平台的银行账户冻结,防止对方转移资金,并表示可以帮忙处理,只需要支付600元的申请支付令。

  因为不信任对方,吴女士没有马上转钱,而是与邵某约见面后详谈。见面后,吴女士提供理财投资平台相关的QQ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及网址,让邵某帮忙查询案件信息。邵某在手机上一顿操作之后,报出一个名为“周辉”的人,表示他就是理财投资诈骗的幕后人。

  见此,吴女士觉得邵某是有“真本事”,于是转了600元。

  各种理由索要办事经费 对方转账80余笔9万余元

  次日,邵某又表示,只要支付800元,他可以帮忙整理案件材料,整理的材料交给公安机关能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并且可以直接让银行将被骗款退还。吴女士不疑,将钱转了过去。

  随后近两个月时间里,邵某又一人分饰多角,以需要找人帮忙、需要调取资料、可以操作“周辉”银行卡转账等各种理由,陆续让吴女士转账80余笔,共计9万余元。

  直到2021年6月底,邵某表示案件已经无法继续查询,吴女士要求其退还此前收取的费用,邵某百般拖延。同年11月,无奈之下,吴女士选择报警,邵某因害怕就将手机扔掉并四处躲藏逃避抓捕。2022年2月,邵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查,邵某没有能力帮忙查询案件信息,他所报出的“周辉”,不过是根据吴女士所提供的材料在网上查到的公开信息,他也没有办法辨别这些信息的真伪,只是以此来获取吴女士的信任,让其继续转账。后来,吴女士无法提供更多材料,邵某在网上也查询不到更多消息,才称案件无法继续推进。

  该案被移送至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吴女士钱款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有些不法分子在网上塑造专为被骗受害人追款的形象,通过假冒相关从业人员,假模假样进行调查取证,以此来实施诈骗。请市民擦亮眼睛,切勿盲目听信来自网络的帮助,让自己再次掉入犯罪分子的圈套。(漫画/刘哲姝)

  #厦门身边事##理财投资#

  编辑 | 张贤计 来源 | 厦门晚报

第7位网友观点:

  难道理财经理还能看到我其它银行的存款吗?

  我民生的理财经理,对我一直是“精准投放”。平时从不给我发广告,但只要我民生有存款要到期,她一定会提前发微信,推荐产品。所以我一直觉得我民生账户那些信息她应该都能看到。

  我目前手里有两笔定期,都是一个月后到期,一笔民生的,一笔招商的。刚才收到她微信,推荐她们民生的贵竹理财产品。我说现在这种非常时期,我不想买理财,只想存定期。她又说,您可以再提升下资产,再存多少多少钱,就可以升级,享受更多福利。如果其它银行有闲钱,可以转我们民生来。

  我听完心里一惊,难道我招商的存款她也能看见吗?有没有银行工作的网友给说下,是我想多了,还是你们真的能看到。

第8位网友观点:

  “这是理财经理的个人行为,不关银行的事情!”北京,年近六旬的焦女士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投资320万元,购买了一个“特别好的理财项目”,万万没有想到,一年后她去兑付时,得到的却是理财产品暴雷的消息。

  据悉,焦女士买的是私募基金的产品,是焦女士到银行去买理财,理财经理郭某给她推荐的,这是一个一年期的项目,刚刚到期,郭某就称兑付有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终别说支付利息了,连本金都被吞得一干二净。

  直到该私募基金暴雷后,焦女士才知道她买的私募基金,就是一起庞氏骗局,一起非法集资!还说是投资矿产资源、能源与环保、高新科技、金融资产等领域,结果320万元直接打了“水漂”。

  公安机关将私募基金实控人控制后,发现他们名下几无可执行财产,经过清退,焦女士只拿回2190元的执行款,事发后,焦女士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庭上,焦女士和银行一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理财经理郭某推销非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理财经理的工作,是给客服推荐理财产品,根据本条规定,理财经理向客服推荐银行规定的理财产品,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银行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职权范围往往是内部规定,我们非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道期间内情,所以本条第2款非常关键。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庭上,银行提出了两点辩解意见,第一,郭某向焦女士推荐的产品,并不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银行与改私募基金也不存在合作关系。

  银行认为,郭某私自向焦女士推荐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

  焦女士不认可,焦女士表示,郭某在推销私募基金的产品时,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推销时间,是在郭某执行职务期间,推销地点,是在银行的贵宾室内。

  不管是身份、时间、地点,都能看出郭某推荐私募基金的产品,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

  焦女士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应当为郭某的行为负责。

  第二,银行表示,郭某推荐的私募基金年利率在12%左右,银行没有这么高的理财产品,焦女士具有金融投资经验,应该知道这款产品有问题。

  银行认为,焦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焦女士不认可,焦女士认为她是善意第三人,她并不知道银行对理财经理的职权是怎么规定,怎么限制的,也不知道银行理财经理,为什么会在银行内推荐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焦女士表示,她是一个普通人,已经尽到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听完焦女士的辩解意见后,银行反驳说,郭某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内推销私募基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银行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

  银行表示,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荐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焦女士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焦女士也有过错,判双方分担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让焦女士和银行各自承担50%的责任,让银行赔偿焦女士180万元。

  然而,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这是理财经理个人行为,不关银行的事情,凭什么要银行承担50%的责任?

  私募基金给每个理财经理3%的提点,这钱又没有落到银行手上,银行为什么要为此承担责任?银行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判银行不承担责任。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驳回了银行是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大家觉得,本案中的银行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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