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6-13 10:37:07 首页 > 股票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4月7日,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10月7日至2022年4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10月7日至2022年4月7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后认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22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凇葭路1000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智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贺琬株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非池、刘丽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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