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被误解的信托”

2022-11-15 23:07:00 首页 > 信托 赵廉慧教授

文/赵廉慧

  高凌云教授有本信托法名著——《被误解的信托法》。书中揭示了我们对信托制度最大的误解就是将信托理解为商事信托,信托在民事、慈善和其他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被忽视了。

  昨天下午参加一个论坛,会上一个老前辈提出了一个批评:很多搞信托法的人把遗产管理人和信托混淆在一起了。

  这个批评很有代表性,其中包含有合理的部分,也有对信托制度根深蒂固的误解。

1.

  遗产管理人当然不是信托受托人。在研究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的时候,目前最为有力的学说是“受信人(fiduciaries)”说,由于受信人的典型形态是信托受托人,所以被误认为是信托说。

  遗产管理人和受托人当然存在很多差异。例如,

  信托受托人可以出现在民事(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商事和慈善多种场景,遗产管理人只出现在遗产继承的民事领域;

  受托人都有财产名义,而遗产管理人没有财产名义;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剩余管理权——若信托文件和法律没有限定,受托人有权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采取几乎一切管理和经营手段,而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只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遗产分配之前或者交给受托人之前以保管和分配为目的的管理。

2.

  信托不仅仅是商事信托。

  多年来,我国的信托实践以信托公司为主,这给大众一种误解:信托只是商事信托、金融信托,理财信托。

  但实际上,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在近年来有一定的发展,以非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频频出现: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家事信托、以物业公司为受托人的物业信托,以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以非信托公司的资管机构为受托人的商事信托都有很好的表现。

3.

  遗产管理人为什么要参照信托受托人的规定和法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的复杂过程中处于枢纽地位,但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规范虽然多达五条,但仍然十分不充分。

  现有法理认为,遗产管理人不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代理人,传统的民法理论无法为遗产管理人的地位提供有力的支撑。

  按信义法(fiduciary law)的理论分析:

  遗产管理人处在一个优势的地位;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信任或者依赖他/她;

  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有或多或少的裁量权;

  为了防止这种裁量权的滥用,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类似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和信托受托人一样,都属于受信人。在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不明确的场景下,参照比较成熟的信托法理,对遗产继承过程中的利害当事人的保护方显充分。

  英美法上也严格区分遗产管理人和信托受托人。不过,二者适用大致类似的法律规则。

4. 小结

  遗产管理人当然不是信托受托人。

  但是遗产管理人属于受信人,可以参照关于受托人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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