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几乎都是信托公司?

2022-05-11 01:31:00 首页 > 信托 中国网财经

  以受托人接受信托是否为营业目的,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

为什么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几乎都是信托公司?

  民事信托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通常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原则上适用《信托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营业信托,又称商事信托,是由以营利为目的、将信托作为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在我国,营业信托只能由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开展,即信托公司。[ 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基础[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九民纪要》指出“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吗?

  当然不是。其实,通篇读完《信托法》我们都没有找到“信托公司”四个字,而只是在“受托人”这节中找到“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围绕着家族客户的家事安排而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受托人可以是了解家族成员的亲朋好友等自然人,也可以是非信托公司的法人机构。

  一般而言,家族客户可以选择比较熟悉家族情况且受家族信赖的亲朋好友等自然人担任受托人,通过一纸协议就可以设立民事信托,设立程序简单、成本低廉,乍一看是比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要简单便捷的多。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多高净值客户在经历了信托公司繁琐的尽调程序以及设立环节后,会考虑让完全信赖的亲戚朋友来担任自己的家族信托受托人?

为什么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几乎都是信托公司?

  其实,很多机构也会建议家族客户考虑采用非信托公司的机构来担任受托人,但为什么大部分的客户都选择信托公司来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与信托公司属于完美结合

  相比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有无法取代的优势:

  1.大大减少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如果家族信托按照民事信托来设立,由可信赖的亲戚朋友作为受托人,如何保证该受托人面对高达1000万以上资产的诱惑下,不发生道德风险?在典型案例“鲁南制药相关的律师侵吞资产案”之中,受托人(自然人魏某)串通保护人,将受托人自己的孩子列入受益人之中,侵吞了部分信托财产。此案例中,家族信托选择了自然人作为受托人。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情况在国内也获得了明确的法律支撑。虽然当下尚无过多案例可借鉴,但自然人与机构相比,在约束性上显然有所不同,在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几率上,也比作为受托人的专业机构要高。

  然而,信托公司作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接受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发生道德风险的几率几乎为零。

  2.营业信托的信托专户独立性有法律保障

  根据《九民纪要》对于信托财产诉讼保全的具体操作指导意见“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法院在审理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于信托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也从实操层面给予了认可和支持。

  3.家族信托不会因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受到影响

  如果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信托财产很容易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混同,而且,因为信托需要转移所有权至受托人的名下,并以受托人名义对外处理事务,若信托架构设计不周详,在受托人过世后,信托财产也很容易发生遗产纠纷。

  然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其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分离。每一个家族信托都是独立管理运作,若信托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信托业的监管机构会接管信托公司,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每一个家族信托。

  当然,在我国家族信托还有漫长的路需要探寻,哪种方式最适合设立家族信托?我们把答案交给时间。

  (责任编辑:畅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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